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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工会经费的支出

2024-07-06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1.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2.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3.企业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4.企业车间、科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5.企业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广播站;人员、设备等费用。

6.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7.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8.由工会管理的企业职工困难补助费。

9.基层单位行政办学的职工教育费。

10.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宿费、伙食补助。

11.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一、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机构是哪些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设立及组成,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二、工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工会会员享有的权利有:(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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