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划外生育产假期间工资可以不发,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可能受到处分甚至开除公职,县(市、区)政府可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法律分析
需要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浙江省计划外生育产假期间工资是可以不发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拓展延伸
计划外生育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权益解析
在计划外生育产假期间,是否应该发放工资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女性员工在正常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是合理的,但对于计划外生育,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一方面,计划外生育可能是员工个人的决定,而非公司原本的计划,因此公司可能会认为不应该支付工资。另一方面,保障女性员工的权益,鼓励生育也是社会的责任,因此一些法律法规也提供了计划外生育产假期间工资支付的规定。综合来看,是否发放工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包括公司政策、法律法规和员工的个人选择等因素。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公司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明确规定计划外生育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方式,以确保员工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结语
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浙江省计划外生育产假期间工资可以不发放。这涉及到员工个人决定与公司政策之间的平衡。保障女性员工权益、鼓励生育是社会责任,但也需考虑公司的立场。建议公司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明确规定计划外生育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方式,以确保员工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