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异地办理身份证换领和补领的业务受理时间是20天以内。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多由各国或地区政府发行予公民。并作为每个人重要的身份证明文件。
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
证件申领和制发的基本程序是: 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要交验居民户口薄、本人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件工本费。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在对公民申报材料与本人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核对无误后,将办证信息传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制证。
居民身份证的作用:
公民的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选民登记、户口登记、 兵役登记、婚姻登记、入学,就业、 办理公证事物、 前往边境管理区、办理申请出境手续、参与诉讼活动、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办理个人信贷事务、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提取汇款、邮件、寄卖物品、办理其他事物。
公民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在前往办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薄、两张本人彩色相片(也可以在现场采集相片)和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身份证登记项目,并交纳证件工本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发放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
分为5年、10年、20年、长期4种。未满16周岁、自愿申领身份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5年;16周岁至25周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10年;26周岁至45周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20年;46周岁以上的公民,身份证长期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