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以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为首要标准。医院不能因患者拖欠医疗费而随意解除合同,尤其是对于危重病人。医疗费用应由患者承担,但若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导致损害后果,赔偿比例应考虑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力大小。医院有过错时,患者仍需支付医疗费用,赔偿问题可通过协商或法律裁定解决。医疗费用和赔偿金是不同的款项。
法律分析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该合同具有人道主义性质,医方的行医宗旨即一切以病人的健康为使命。因此,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均应以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作为首要判定标准。只有对符合出院条件的病人,住院治疗已无必要,即使合同解除也并不损害患者健康,医院才可以以其长期拖欠医疗费为由解除医疗服务合同。而对于患病未愈,尤其是一旦出院即面临生命危险的危重病人,医院不得因其拖欠医疗费为由而随意解除合同。
由于医疗服务合同的继续履行必然导致医疗费用的不断产生,该费用应当由患者自行承担。但如果医疗机构在此期间存在诊疗行为不当,造成患者病情加重,那么该医疗费如何负担呢?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与患者自身病情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只要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所有损害后果都由医疗机构承担,是不合理的。应该考虑医疗机构过错程度和诊疗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各项赔偿比例。
由于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情况、医疗服务的质量与医疗经费的充足程度密切联系,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与医疗机构的财产权益、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息息相关,如果由于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即认定由医院自行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并不利于医疗事业的长期正常有序发展,也会影响到患者的整体利益。
医院有过错,患者也应支付其医疗费用。至于赔偿问题,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到法院起诉,等待法律裁定。医疗费用和赔偿金是两笔不同的款项。既然在医院进行了治疗,应付的医疗费用就应该支付给医院,至于医院有过错,应该付给患者的赔偿金又是另外一件事了。
结语
医疗服务合同应以人道主义精神为首要标准,医方的行医宗旨是以病人的健康为使命。对于符合出院条件且不会损害患者健康的病人,医院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危重病人,不得因拖欠医疗费而随意解除。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应承担过错程度和诊疗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比例。医院有过错时,患者应支付医疗费用,赔偿问题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医疗费用和赔偿金是不同的款项,应分别处理。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与医疗机构的财产权益和医疗资源公平分配相关,需综合考虑医疗事业和患者的整体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第四十四条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医疗机构认为前两款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第三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