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二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设立和授予,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