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如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等。监视居住与刑事拘留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和期限,前者仅限制嫌疑人在指定场所活动并进行监视,而后者则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监视居住不算入刑事拘留期限。
法律分析
一、监视居住前是否要刑拘
监视居住前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首先看“开庭结果”,如果会判实刑,开庭前会收监,如果是缓刑以下,就不收监了。
一般的,案子到检察院没收监,基本就是缓刑了。
二、可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三、监视居住是否算刑事拘留期限
刑拘37天应当从刑事拘留算。
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分别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其起算的时间及期间亦不相同。监视居住相对轻一些,仅仅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场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而刑事拘留则是要将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于看守所内,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
对于公安机关巨大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时间和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的总和。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是本身是一种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有几种可以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比如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和有孕在身的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没有办结案的这些情况需要监视。
结语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是否采取监视居住需要综合考虑。监视居住并不算作刑事拘留期限,两者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和起算时间。监视居住是一种相对轻的措施,仅限制被告人在指定区域活动,并进行监视。刑事拘留则是将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于看守所内,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例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四十五条 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时,应当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并注意约束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以避免和防止危害他人和精神病人的自身安全为限度。
对于精神病人已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解除约束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