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租赁、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承保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原则,应当由机动车使用人(即承租人、借用人等)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来讲,其归责原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即只有在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