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免税范围:
1、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料、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5、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6、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