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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管理办法

2024-07-30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法律主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珠海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法律客观:

《海关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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