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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

2024-07-26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1. 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为,由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制止,并责令停业或转营他业。非法所得将被没收,相关负责人员可能面临最高200元的罚款。
2. 违反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警告,或被要求停业整顿。单位负责人可能被处以最高100元的罚款。
3. 清真食品的包装必须标注清真标志,且必须按照清真屠宰规范处理牛、羊、驼、鸡、鸭等动物。自行采购的动物需提供清真屠宰证明。禁止销售任何回族等少数民族所禁忌的食品。
4.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相应的处理。
5. 本规定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执行和解释。
6. 本规定自1988年4月1日起生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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