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担保有效。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除此之外,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还有另外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其配偶能够证明,担保人在为别人做担保之前,与借款人明确约定的属于个人债务,那么配偶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我丈夫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贷款,我用不用一起还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欠的债妻子一般不需要偿还,因为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需要双方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要有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分居过后,我老婆在外面欠了外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这属于是共同债务吗?
分居期间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您好,我去年离婚了,孩子被判男方,然后男方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孩子过继给他哥,这是不是违法的?
离婚后孩子可以过继给别人,但是须经生父母双方同意。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该子女已年满8周岁,过继或送养应当征得其同意。《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我丈夫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偷了我的钱?我该怎么办?我能告诉他他用这笔钱赌博吗?
丈夫沉迷赌博妻子可以要求分割财产,因为根据《民法典》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沉迷赌博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分割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在外面欠债
丈夫在外借债妻子不知情的:1、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