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法律规定和房产异议登记的条件以及所需材料。异议登记的目的是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自行启动异议登记。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且未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不同意变更登记为前提、需要经过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书面同意等。异议登记所需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证明材料、权利不同意更正的情况说明和其他材料。
法律分析
一、关于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220条【不动产登记的更正与异议】的规定,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进行异议登记应在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过期则异议登记失效,但这并不影响权利人的实体权利。
当然,异议登记是保障权利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切不可滥用。因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异议登记人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异议登记应当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
二、房产异议登记条件有哪些
(一)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未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自行启动异议登记。建立异议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得到登记簿的公信力的保护,通常情况下,其不会对登记簿上的权利归属状况提出异议,即便真有不同认识,也完全可以通过更正登记来解决。
(二)异议登记以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不同意变更登记为前提。在提出异议登记之前,利害关系人事先是提出过更正登记的,在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同意更正登记的条件下,更正登记申请人就可以提出异议登记。
(三)申请异议登记需要经过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这点看似有些奇怪,为何权利人会给申请人这样一个书面说明,而允许他人对自己的权利提出异议呢?其实也不难理解,申请异议登记是在权利人拒绝进行更正登记之后才得以进行的,所以权利人的权利此刻还是很有把握的掌控在手,就算给予申请人这样的声明对其本身也没有影响。如果权利人不同意异议登记的话,那么申请人可以先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在诉讼中再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
三、不动产异议登记所需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三)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
(四)不动产登记簿权利状况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
(五)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不同意更正的情况说明(原件);
(六)其他材料。
拓展延伸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异议登记所需材料包括哪些内容呢?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异议登记所需材料包括:异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否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予受理异议登记申请。因此,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异议登记申请人需要确保所有材料都符合要求,以免面临不予受理的后果。
结语
异议登记是保障权利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但切不可滥用。如果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异议登记人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异议登记应当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同时,异议登记的申请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且需要经过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自行启动异议登记,除非利害关系人先提出更正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公证法(2017-09-01)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03-24)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