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技术秘密和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合同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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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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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以期遵守。
第一条 技术名称、资料
1.技术名称、权属:
2.“技术文件资料”的定义及范围:
(1)一般技术资料包括:
(2)产品设计图纸:
(3)生产技术资料:
(4)资料的修改:
3.资料的提供方式:
(1)对一般技术文件应提供 份蓝图或同等数量的清晰的复制图;
(2)对产品设计图纸应提供 份生产底图及 份蓝图;
(3)对生产技术资料应提供 份蓝图;
(4)对已提供过的完全相同的重复资料,可免于提供,但需在清单中予以注明。
4.资料的交付进度:
(1)根据资料定义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后 天需交付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
(2)根据资料定义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后于 年 月 日前需向 交付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
第二条 合作期限
以补偿贸易进行使用生产期限为 年, 年后若合资经营条件不成熟,则可延长合作生产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年。
第三条 转让技术秘密和技术文件
1.乙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试验安装、调试、运载及维修等有关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必须和目前使用的资料内容相同。
2.乙方对提供甲方的产品设计图纸、制造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清晰性负责。
3.在合作生产期间,甲方将以最优惠价格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市场不能提供的零部件。具体内容另行商定。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不受任何第三者的指控。
第四条 价格和支付方式
1.乙方向甲方支付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费用期限如下:
年 人民币(大写: 元整)
年 人民币(大写: 元整)
年起以后的 年中按每年净产值(即每年总产值扣除进口部分价值和税收费用后的产值)其提成费为 %。
2.合同签署生效后 天内,乙方按照由 银行提交的甲方下列单据,予以第一次支付总金额的 %,即 人民币 (大写: 元整)。
(1)根据附件 要求,提供第一批资料的空运提单;
(2)经乙方确认的 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正副本条一份;
(3)甲方的商业发票一式 份;
(4)甲方即期汇票一式 份。
3.乙方于 年 月 日收到甲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予以第二次支付 年总金额的 %现金,即 人民币(大写: 元整)。
(1)按附件 要求于 年 月 日提供第二批资料空运提单;
(2)甲方商业发票一式 份;
(3)乙方即期汇票一式 份;
4.双方同意 年用现金支付, 年付 %现金,其余 %金额用乙方返销产品补偿。
5. 年的费用本年 月 日支付,甲方交付商业发票一式 份。
6.自 年起及其后各年份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成费用应在每年 月 日在收到甲方商业发票(一式 份)后支付。
7.在合作生产期间,鉴于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转让技术秘密的部分费用,若合资经营时机成熟,双方同意成立合资经营企业时,则甲方将其剩余部分的技术秘密费用可作为投资的一部分。一旦双方不能进行合资经营,在 年之内合作生产被迫终止时,乙方确认向甲方支付技术秘密费用的剩余部分。若出现上述情况,对支付技术秘密费用的进度和方式由双方在适当时候予以协商。
第五条 合作生产和补偿贸易
1.为有利乙方的外汇平衡,甲方同意乙方生产主机返销。
上述订单的总值必须保证不低于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购买零部件所需费用总额的 %。甲方同意在乙方补偿能力扩大及甲方需求的前提下,其补偿的百分比可以不受限制。
2.乙方将以优惠价格同甲方提供产品。其品种、数量、交货期等将由双方在每批合同中商定。产品必须符合标准。
甲方要求乙方接到上述产品图纸后立即试制主机。首批产品各一台将分别在双方进行试验,在试验合格的基础上甲方要求乙方 年内提供主机 台。其价格、交货期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商定。
第六条 保证
甲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供应的资料应是最新技术的成果,其内容与目前使用的完全一致;所供资料是完整、正确、清晰的。
第七条 税费
凡因履行本合同需缴纳的一切税收,发生在乙方国外的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履行本合同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发生在乙方国内的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商标
乙方有权使用甲方商标和合同产品的序号。乙方将下列商标标明在 生产的合同产品上: 。乙方制造的铭牌、报价单、技术规格书、广告、说明书、样本等,凡是合同产品均以甲方名称来表示。
第九条 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由于采用不安全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卖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或损失。
2.卖方应在每件包装上,用不褪色油漆清楚地刷件号、尺码、毛重、净重、“切勿受潮”等字样,并刷有下列唛头: 。
3.装箱单 份,注明毛重、净重、尺码和所装货物每项的品名数量。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双方同意的事件而影响执行合同时,双方同意延长合同期限,延长时间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事故的情况用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给另一方确认。
3.若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延续到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继续执行的问题。
第十一条 仲裁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2.仲裁地点在 国的 市,由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部分外,合同的其余部分在仲裁期间仍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的转让行为均属无效。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
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五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 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 日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2.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内空白区域内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效力相同。
3.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前交换的所有文件、函电等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自动失效。本合同只能根据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文件进行变更、追加或修改。
4.本合同—式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