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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2024-09-29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1引言

劳动规章制度,又称劳动纪律,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由用人单位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关于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用工管理、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规章及制度的总称。在我国,劳动规章制度具有“准法律”的地位,要求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宪法》第五十三条将“遵守劳动纪律”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并非完全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而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共同意志的书面表达。《劳动法》第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因此,加强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对于调整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规范劳动关系当事方的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显得非常重要。

2劳动规章制度建设是减少劳动争议的有效手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是一种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在我国,劳动争议也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尤其在经济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形势下,由于市场经济结构不断调整、社会劳动用工制度不断变化,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诉求日益多元,劳动关系矛盾凸显多发,使得劳动争议随之增加。劳动争议的产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加强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建设,明确用人单位在管理方面的职责,防止管理上的任意性,同时规范劳动者自身的行为,明确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对于减少劳动争议、避免劳动纠纷,有着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对于劳动争议的发生和解决有着非常显著的作用。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首先要做到内容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必须既能够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又能够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做到程序上适当,必须经过当事双方民主协商讨论,并由用人单位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使员工知情并得到他们的认可[1],这样,企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备相应法律效力,才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地运作,才能在劳动纠纷出现的时候,作为规范性文书发挥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职能,从而将劳动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2]。即使出现劳动争议,企业内部的劳动规章制度也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依据之一,节约争议处理的成本。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行为也同样对劳动争议的形成、发展以及解决产生直接影响。目前,个别企业尤其是一些非公中小型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在现实中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违背劳动法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劳动纠纷有所增加,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所以,要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还必须增强广大员工学法用法遵法的观念,帮助员工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规定,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从而避免发生劳动争议。

3劳动规章制度建设是保障劳动者权利的重要途径

企业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经营体,一方面,企业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企业必须获得相应的利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劳动法制不够健全,监督施行机制不够完善,企业很可能为了追逐利润而牺牲甚至侵犯劳动者的权益。那么,劳动者的权益该如何保护呢?通常是由国家设立最低标准,并在此基础上由劳动关系双方通过个别交涉形成劳动合同或者通过集体谈判形成集体合同来实现。但是,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现阶段在部分地区、有的行业和一些企业,不仅存在劳动合同格式化和集体合同形式化的问题,而且相当多的劳动者个人和劳动者集体也缺乏必要的谈判交涉能力。虽然我国“人口红利”在逐渐失去,但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资本仍较为稀缺,劳动力相对过剩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劳动者靠自身劳动来维持生计,相对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来讲还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大多数普通劳动者抱着“端人碗、受人管、看人脸”的屈从心理,在人格、经济上都不同程度地依附于用人单位。从法律上讲,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两个平等的主体,但事实上却欠缺平等性和自愿性。从过劳死到开胸验肺,从西门子、百度裁员到富士康员工集体跳楼事件,这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劳资矛盾已敲响警钟,劳动者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遭受不同程度的漠视。基于此,如果能够通过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以及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做出相应规定,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能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劳动规章制度建设是约束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行为的现实选择

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有两个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雇主),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支出者,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让渡给用人单位使用,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虽然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力进行分配和安排,但劳动者仍然享有劳动力所有权,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劳动力本身及其再生产机制。劳动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其主体之间兼有对抗性质与非对抗性质。劳动者追求工资福利最大化,用人单位追求利润最大化,两者在利益目标上存在冲突,在现实中即表现为成本与利润的矛盾。同时,两个主体之间又是一种利益伙伴关系,彼此的利益目标和方向具有较大的一致性。在劳动关系中,对抗性与非对抗性相互制约,同时存在,既对立又统一,此消彼长,处于往复变动状态。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所有劳动者,劳动关系双方主体都要共同遵守,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无论是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还是在适用规章制度时,都要从实际出发,严格约束用人单位自身的行为,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与立场,加强企业自律,力争做到能使劳动者大体接受和社会一般认可。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制定和适用劳动规章制度时必定要合理规避用工风险,降低被投诉的机率,减少纠纷产生,因此,通过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平衡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规范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行为,就成为一种现实选择。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劳动规章制度设计反映各自的利益诉求,推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公正平衡,运用制度约束机制,实现对劳动者权益和用人单位利益的保障。

5劳动规章制度建设是依法构建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劳动关系事关和谐社会建设和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关乎党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本上要坚持依法构建,以宪法和劳动法为指导,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重点完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等制度。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企业依法用工,职工依法维权,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建设,既是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载体和必要手段,又是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补充和必然要求。首先,劳动规章制度建设的程序必须合法。劳动规章制度并不是用人单位或其管理层、管理者可以随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守合法的程序,即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民主协商的程序,要求制定规章制度时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其草稿或修改稿,在劳动者讨论、提出意见和方案的基础上,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并且,劳动规章制度制定时还必须有效公示,以保证劳动者享有知情权,这也是保障规章制度有效落地与实施的必要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其次,劳动规章制度包含的内容应当合法。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内部的“法律”,它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劳动法》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依法制定,“依法”是指程序合法,更是指内容合法,即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要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律的基本精神以及公平合理原则,在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的规章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指出“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推动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要实现这个宏伟目标,需要政府、企业、劳动者和工会的共同努力,也需要法律、规章、管理的有效运用。企业经营者要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建立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规章制度缺失,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企业管理陷于困境,因此,发挥劳动规章制度的作用,是用人单位必须重视、绕不过去的一个问题。

作者:乔昕 单位:陕西工运学院

【参考文献】

【1】石先广.劳动合同法下的企业规章制度与风险防范[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2】廖名宗.论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冲突的解决原则[J].中国司法,2008(7):1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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