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男,汉族,1x年1月1日出生,住县镇村组。联系方式:。
被告:李四,男,汉族,1x年2月1日出生,住县镇村组。(如果与原告住址一样写:住址同上。)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李四偿还我欠款本金1x元及利息元(利息以1x元为本金,以月利率%为计算标准,从借款之日x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年月日,其余利息从起诉之日计算至限定被告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李四因经商(用途)于x年1月1日(时间)在地(地点)借我现金1x元,约定月利率为%(没有约定利率不写),约定还款期限为三个月(没有约定不写),并向我出具一张借条。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原告名字)
年月日
注:(以上仅是诉状的基本格式,每个案件具体案情不同,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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