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我自愿放弃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东风村一队古房子大院由项开义从项锡强处购得的农村住房(房屋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房屋为 结构 ,房屋总面积约为 平方米)的产权所有权,将在以后不主张对此房屋的产权所有权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全部负责。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印章)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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