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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历史演进的国际比较

2020-09-20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信托业历史演进的国际比较

  内容提要:

  当今世界各发达国家的信托业发展既有共性又有特性,这些性质是在漫长的信托业历史演进过程中成长起来的,其中以英国、美国、日本的进程最有代表性。对这些国家信托业的历史演进过程进行分析比较,有利于理解不同的时代、实际情况对信托业的制度、特点和发展方向的影响,也有利于正确理解我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现象和问题。

  关键词:信托、历史演进、比较、制度

  the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 trust’s evolution

  key words: trust evolution comparison system

  一、引言

  我国信托业自诞生之初就显得有些怪异,为数众多的信托公司有信托之名却无信托之实,打着信托公司的旗号经营着与银行相类似的业务,并孕育了大量的金融风险。但是一味指责信托公司的行为也有失公允,信托公司的金融风险大多是服从地方政府指令的结果,信托公司业务上的“出位”倒毋宁说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要解释当时我国信托公司的不规范行为,还要从培养信托公司的土壤中寻找滥觞。我国信托业发展中的许多问题曾经也在日本信托业发展的历史中出现过,比较两国的制度基点会发现许多相似之处。对比日本信托业如何度过当时的混乱阶段并确立自己的发展方向,有助于分析我国信托业的现状。另一方面世界信托业发源于英国成熟于美国,只有理解英美信托业演进的制度基点和发展方向,才能认清信托业的本来面目。本文以下就首先从英美信托业演进的制度基点谈起,分别按照时间和国别的顺序考察世界信托业的历史演进,希望对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能够有所借鉴。

  二、信托业演进的制度基点比较

  各国的信托制度是在经济和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确立的,带有不同的时代特征。

  英国和美国信托制度的确立过程是一条典型的制度需求引致制度供给的路径。信托最初起源于变相英国教徒馈赠教会土地这一特殊事件1,随后不断地被效仿,并扩散到一般的遗产继承及其他的财产管理方面。英国最早的信托是个人承办的,主要处理公益事务和私人财产事务。采用这一规则的人数逐渐增多,以至于达到了一定数量的临界点,信托成为社会的一种内在制度2。信托的业务量和业务范围不断增长,信托内部关系协调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也越来越明显地显露出来,政府感觉到有必要以规范的法律来协调信托的内部关系。随着有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作为外在制度3的信托产生了。英国政府1893年颁布《受托人法》,开始对个人充当受托人承办的信托业进行管理。

  美国信托业的开端则更加市场化,很少有英国式的官办信托局4等公营机构,基本上都是民办信托机构。美国一方面继承了公民间以信任为基础,以无偿为原则的非营业信托,另一方面一开始就创造性地把信托作为一种事业,用公司组织的形式大范围地经营起来。美国最早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移,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1853年在纽约成立了第一家专门的信托公司——美国联邦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发展历程中有里程碑的意义。英美的信托制度发展走的是一种渐进式反馈和调整路线,信托制度和信托业的发展都比较平稳。

  日本的情况与英美有所不同。在日本,信托的制度供给并不是建立在制度需求充分发育的基础之上,而是以一种突发的制度供给方式建立起来的。日本最初建立信托制度,源于明治维新后全面学习西方的浪潮,随后为了解决工业化过程中资金缺乏的问题,迅速转化为一种资金筹集的工具。但是没有制度需求的基础,制度供给难免显得单薄,伴随着信托业表面上的快速发展,一系列的深层问题不断生长出来:信托活动极不规范,信托业务特征不明显,多从事中介、信贷、保险等非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资本金不足,信用度低,容易造成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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