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查单位(个人):
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电力法规及《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国家行业标准,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经检查,你(单位)在 千伏 线路(变台) 号至 号线路区段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有以下第 条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严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
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取土、开挖、采石、打桩、钻探、爆破、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倾倒化学物品等危及电力安全的活动。口
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经主管部门批准种植的园林和经济树木未及时修剪,与电力设施安全距离不足。口
三、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口
四、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堆放谷物、垃圾、草料、木材、油料、塑料地膜、矿渣、易燃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口
五、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口
六、擅自在杆塔上悬挂广告牌、搭挂通信线、广播闭路线,穿越或平行电力线路的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足。口
七、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口
八、采取停电措施的企业私自挂接电力线路或私自采用转供电源非法生产的。口
九、用户产权范围内自行维护的电力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并危及公共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口
十、其它
十一、根据 等规定,给予你(单位)的处罚。 要求你(单位)采取
措施,对上述问题立即整改,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印章) 吉县公安局(印章)
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 国网吉县供电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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