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洞子头村民
乙方:原建珍
甲方愿将自已位于 享有使用权 亩耕地流转(租赁)给乙方耕种(育苗),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并在签字生效后共同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力,承提违约责任。
一、地块面积及四至
东西长 米,南北 米,合 亩,北到 南至 东至 。
二、流转(租赁)期限
期限订立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底。
三、流转价格及付款方式
流转价格按每年每亩人民币 元给付,付款方式为三年一付,即每年 月 日前乙方给付甲方三年的流转(租赁)费。
四、甲方允许乙方对原有土地进行平整或在耕地上打井、铺管、挖水渠等与育苗和耕种有关的设施建设和修整。
五、甲方应对土地使用的合法性负责,应确保乙方流转(租赁)期间的正常使用,因甲方原占有(使用)土地不合法而形成纠纷,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土地时,甲方要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因育苗是一项需若干年连续耕作和管护的事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若甲方违背上述约定,而让乙方停止使用土地时,应按投资价的2倍补偿乙方。
七、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市场不景气等原因,不能正常经营流转(租赁)土地,而提出不再流转(租赁)时,应付清已使用年度内应付的流转(租赁)费,流转(租赁)关系随即解除。
八、若在流转(租赁)期间发生政策性、规划性等不可抗力因素时,因种植和基础设施等取得的补偿应给付乙方;因土地给付的补偿应给甲方。
本合同一式四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中间人: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