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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合同

2024-04-09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有关规定,土右旗新型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会(联合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土右旗新型工业园区管委会,就本区域内企业工资分配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双方经对区域内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对照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意见:

  1、在上一年度职工人均工资1750元的基础上,本年度本区域内职工人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不低于2%;

  2、区域内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月;

  3、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三条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修改或变更。

  1、本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发生变化;

  2、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3、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条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协商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区域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为一年,20__年6月2日至20__年6月2日止。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七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在7日内由企业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相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工会同时报送上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并履行规定程序后,重新送审。

  第九条协商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人员公布合同正式文本。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年月日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协商双方各一份,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覆盖企业各一份。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章): 工会(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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