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
今 出借人 从银行□取现□汇款人民币 元(小写 元) 元(小写 元),共计人民币 元(小写 元),借给 借款人。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利率为每月 %,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全部本息 借款人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偿还。如 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除仍需按每月 %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还应向 出借人 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并应支付 出借人 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款项向 出借人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偿还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借条无效、被撤销,保证人仍应就全部借款、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全部责任。
三方一致确认合同履行地为 。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
年 月 日
说明:
1、取现或汇款应择一填写;
2、根据合同法及浙江省高院的司法解释,借款的利息不得从本金中扣除,如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回借款并计利息。且在民间借贷诉讼过程中需对出借的事实举证,但现实中很多出借人可能以身边保存多时的大额现金出借,而缺乏相关银行的凭证,导致事实难以查清。故在借条中最好明确哪部分钱是通过银行取现或汇款的,哪部分钱是平时自留的现金,这样在诉讼过程中会处于有利地位。
3、书立借条的同时最好保存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备法院立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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