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 动法》、《民法典》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确立劳动聘用关系事宜,自愿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年,从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即 日止。
二、工作岗位、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第三条乙方不能胜任或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并相应调整劳动报酬。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依法执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第五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时,甲方依据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同等的休息时间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乙方按国家及甲方规定享受节假制度。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工资报酬按照甲方的工资制度及考核制度执行,由底薪和提成组成;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不低于上海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甲方根据经营状况、规章制度、考核制度对乙方工作进行定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及乙方岗位、职务的变化,可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
第九条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于次月日以形式支付给乙方,同时甲方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方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对乙方个人应缴纳的费用部分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凭甲方指定医院的医疗证明按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享有医疗期,病假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甲方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保证乙方享受其他合法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服从甲方管理,爱护甲方财产。
第十四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保密制度,保守甲方商业和技术秘密,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两年内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在执行期间,乙方不得在其他任何用人单位兼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解除本合同。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与甲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1、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前三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必要工作条件的;
4、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6、因《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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