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 供方营业执照注册号:
供方生产资质许可证号:
供方人防备案证编号: 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金额
二、供方必须是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的定点生产、安装企业,并已在山东省人防办登记备案。需方必须是使用经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和山东省人防办登记备案的企业生产和销售的防护设备。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所供防护设备应符合人民防空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运输方式,交货方式,交货地点: 。 五、供货时间:供方必须在接到需方通知后7日内,将门框送到施工现场,门扇供货时间需方应提前10日通知供方。
六、需方按工程进度向供方发出供货通知,待防护设备送到现场后,由需方对设备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提供卸车场地,特殊或大件设备的包装或支架由供方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按《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执行,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检验证明文件。
八、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成立后,门框送到现场付设备款的 40%(¥:元),封堵框送到现场付设备款的 95%(¥:元),门框安装完毕付安装费的 40%(¥:元),门扇送到现场付设备款的 55% (¥:元),门扇安装完毕付安装费的 55% (¥:元),封堵板安装完毕付封堵板设备、安装费用的 95% (¥:元),剩余总价款的5%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完成一个月内付清。
九、供方在防护设备安装完成后,向需方提供防护设备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书,并在国家规定的质保期内承担相应责任。
十、违约责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对方支付总货款的 3‰的违约金。
十一、安全责任:供方负责运输及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责任。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需方给予配合无偿提供临时用电、塔吊吊装、技术标高。 供方负责运输并提供正规发票。
十四、本合同一式伍份,供方二份、需方叁份,且由供方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送工程所在地省辖市人防办备案一份。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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