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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人员管理制度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第一条对专业技术人中的培养应立足于本院,对一些本院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招聘解决。

  第二条人事处审核资格(身份证、毕业证书、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试聘期限、岗位职责、经济待遇等。

  第三条医务处(护理部)或所在科室对其业务考核并复核其资格。

  第四条考核合格者,各职能科室交院部签署意见同意录用。

  第五条体检。

  第六条按专业进行岗前培训。

  第七条试聘期一般不得低于三个月,试聘期过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试聘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出书面的评定,由分管院长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正式聘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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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同意正式聘用后,由人事与应聘人员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

  第九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等有关规定,报当地卫生局审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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