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XASY-202 - -
产 品 购 销 合 同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西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就甲方购买乙方金属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购销合同,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及总金额
品名
规格
数量(吨)
含税单价(元/吨)
含税金额(元)
合计
第二条 结算和付款方式
2.1结算和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确定按照【 】情形执行。
1.款到发货。甲乙双方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合同总金额打入乙方指定收款账号;乙方在收到全部货款后给甲方开具与合同总金额等值的增值税专用或普通( )发票。
2.货到付款。甲方须在收到乙方所发产品3日内,以现金或转账形式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号;乙方在收到全部货款后给甲方开具与合同总金额等值的增值税专用或普通( )发票。
2.2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公司名称:西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账 号:
第三条 合同履行期限
3.1本合同履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2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本合同终止时,并不免除双方在合作中的各项权利、责任和义务。
3.3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仍需合作,可另行签订合同,对双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等条款重新界定。
第四条 产品质量标准
4.1乙方所供甲方产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硅国家标准【GB/T 2881-20__】。
第五条 验收方法及质量异议
5.1乙方提供工厂检验报告,甲方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硅国家标准【GB/T2881-20__】,对乙方所发产品质量、重量进行抽检;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乙方所发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规定,应一面妥善保管,一面在收到乙方所发产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的《质量异议函》;如甲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的《质量异议函》,视为甲方认同乙方所供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
5.2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质量异议函》后,除不可抗力外,应在20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该《质量异议函》,逾期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书面质量异议和处理意见。
5.3针对甲方提出的书面质量异议,甲乙双方可委派授权代表共同对乙方所供甲方产品进行现场采样,共同委托双方均认可的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最终结果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书面质量检测报告为准。
5.4因乙方所供甲方产品本身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为甲方换货;如因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乙方所送甲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而产生质量检测费用,乙方同时承担该质量检测费用。
5.5因甲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甲方不得提出质量异议,所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包装要求及运输费用
6.1吨袋包装。
6.2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运输费用为乙方负责。
第七条 交货时间与地点
7.1合同生效之日起,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须在10日内负责将产品发送至甲方指定收货单位和收货地点。
7.2 甲方指定收货单位: ;
甲方指定收货地址: 。
第八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8.1合同的变更需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方为生效,任何一方单方面变更本合同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8.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其中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提出解除本合同,均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解除。
8.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双方所签合同;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合同即为解除。
第九条 不可抗力的界定
9.1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件。
9.2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9.3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0日内将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资料(含有关政府文件)书面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影响方应尽快向对方发出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
9.4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条款,均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10.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每延迟一日,应当以合同总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利率计算违约金,并支付给乙方;同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10.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乙任何一方因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所导致的全部损失,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11.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则甲乙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12.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与签字盖章的纸质版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持一份,效力均等。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13.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所有条款,甲乙双方均已完全知晓并理解,均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为甲乙双方《产品购销合同》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西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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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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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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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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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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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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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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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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