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 (简称甲方)
出租方: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工程名称及联系人:
工程名称: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万寿路离退休干部活动站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位 置:海淀区复兴路61号
甲方联系人及电话:项目经理李强 乙方联系人及电话:陈向国
第二条: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日租金
以上租赁固定完全单价包含了租赁材料的租赁费,进场、出场运输费用,进场、出场装车和卸车费用、合理损耗费用、所有的措施、管理、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
第三条:资料提供
1、乙方必须提供的租赁物的北京市建委备案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检测报告及质量证明资料。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第四条:质量要求
质量合格,乙方提供的租赁物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要求,满足施工现场使用要求。
1、架子管:架子管规格型号Φ48,材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88)中Q235-A级钢的规定,力学性能满足现行《低压流体输用用焊接钢管》(GB/T13091-20xx)的要求。外观尺寸符合JGJ130-20xx《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钢管表面应平整光滑,无锈蚀、裂纹、分层、压痕、划道和硬弯,新用钢管有出厂合格证。
2、扣件: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重量满足国标要求,并符合现行国际标准 《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xx)的规定。
3、碗扣架符合TB/T2292-91《WDJ碗扣型多功能脚手架扣件》标准。
第五条:送货时间要求
要求乙方送货日期暂定于20xx年11月15日;租赁时间暂定12个月。具体进场时间以甲方项目部电话通知为准,每批进场租赁材料数量甲方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使用时间和数量24小时内送至施工现场,延误供货按供货不及时违约处理。乙方应具备满足甲方所需租赁材料的数量、运输车辆,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第六条:租金计算原则
1、架子管、碗扣架按延长米计算租金;卡扣(十字、旋转、一字)、U托按个计算租金;跳板按块数计算。
2、合同有效期内,租金从乙方将租赁物送到甲方指定施工现场指定地点次日起计算,至施工现场指定地点退回之日止;租赁期限按甲方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实际租用天数计算,租金按实际发生量计算(每月租金由乙方按月编制结算单提交甲方财务部核实确认)。
3、甲方所租赁周转材料自工地确认丢失,甲方财务部核实后,出具赔偿通知单给乙方,以通知单的停租日期为准,甲方不再付丢失部分的租赁费。
第七条:租金支付
1、押金:无。
2、付款方式:甲方租赁的品种、数量、使用时间,以施工现场指定地点指定收料人员(2人以上)在乙方的发、收料单上签字为结账付款依据。(每月租金由乙方按月编制结算单提交甲方财务部,经过双方核对后)每一个月结账一次。
3、乙方负责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满足税法要求的发票作为收款凭证。
4、如乙方不能提供甲方要求的资料、收款凭证, 延报、误报等原因导致租金支付不及时、结算延误,所有责任及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5、如遇国家、北京市政策、法令影响、春节、节假日放假期间(具体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或冬施期间建设单位原因致使甲方现场停工的,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间的租赁费;其它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双方另行协商。
第八条:运输、装卸和送、退验收
1、甲方租用的周转材料,由乙方送货至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同时按收货人要求码放整齐,退货时由甲方将租赁物码放整齐,由乙方负责装车及运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甲方退货,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通知,退货时间以通知退货时间为准。
2、送、退货时由甲乙双方人员共同清点数量、检验质量,并在一张发、收料单上签字,如有异议当面解决,一经签收即为合格产品。
第九条: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已充分踏勘现场,了解工程实际状况;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各方面要求送货。乙方未按合同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乙方支付违约金约定如下:
1、供货期逾期违约责任:由于乙方供货不及时或供货中断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违约,按租赁结算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由于供货期逾期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工期损失、相关损失及一切责任。
2、质量违约责任: 按租赁结算总价的1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3、聚众闹事、讨薪、讨款: 按租赁结算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
4、合同的解除:因乙方送货过程中出现所供材料质量出现问题、送货不及时等违约行为,导致工程不能顺利进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之日起,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违约金为租赁结算总价的50%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
5、终止合同:因乙方合同签订人或法人带头聚众闹事或口头陈述终止合同或有书面终止合同报告,均视为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行为,违约金为租赁结算总价的50%。
6、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按租赁结算总价的50%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索赔条款
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了各种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除乙方承担的违约金外需要承担的各种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本工程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采用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
1、租赁期间甲方负责租赁材料的维修与保养,并负责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将架子管、碗扣架锯短、打眼、改制。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对租赁材料转让、出租或允许第三方使用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所租赁的全部材料,租赁费结算至退回之日。
3、甲方根据施工现场指定地点需要可增加租赁数量,乙方应保证甲方的用量,否则视为乙方违约(见第九条第1款内容)。
4、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是经检测合格的产品均满足国标要求,架子管壁厚、卡扣重量必须满足国标要求;碗扣架确保扣碗及插板均为铸钢头,U托丝杠直径必须不小于34㎜。
5、所有租赁材料退货时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清理费。
6、甲方租赁乙方材料维修、报废、丢失赔偿具体如下:
①架子管、碗扣架、U托、扣件丢失按材料原值赔偿乙方;架子管、碗扣架、U托报废按材料原值的70﹪赔偿乙方,报废品归乙方所有;扣件报废数量按报废2个折算1个计算,按材料原值的70﹪赔偿乙方,报废品归乙方所有。
②零配件(插杆、卡扣的螺栓、螺母、扣碗、U托的可调螺母等)丢失超过总租用量的3%时按材料原值的80﹪赔偿乙方。
③租赁物丢失由甲方按材料原值赔偿乙方(原值以双方合同协议价格为准)。
④乙方不收取租赁给甲方使用后的周转材料的任何维修费。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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