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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合同书

2020-02-02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甲方:

  乙方:

  合同条款

  1、本合同系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的,双方对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均清楚明确。

  2、本合同以及本合同相关联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付款协议、承诺函等)必须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其他条款更改、涂划必须在更改、涂划处另加盖合同专用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甲方不予认可。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甲方不认可任何分支机构或员工与乙方达成的任何协议。

  3、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将合同约定的定金支付给甲方,未能按期支付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4、本合同未注明的配置以甲方企业的标配为准。

  5、乙方需确保所购车辆正常使用,不得闲置,年运营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以上要求,并保证不对车辆进行改装、拆解等,确保车辆整车配置状态与出厂时保持一致。

  6、出现下列情况,交货时间自动顺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①乙方的配置有特殊要求,如有待定项需约定确认日期而未按期确认的;②因故要求变更合同,并书面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执行的;

  ③乙方未能按期足额付清约定款项的;④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的。

  7、乙方所购车辆自提的或授权第三方自提的,车辆交付前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车辆交付后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所购车辆委托送达的,车辆交付承运人后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8、乙方应在车辆交付后10日内在当地完成车辆上牌手续,并将行驶证、机动车发票复印件等补贴申报材料提供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9、乙方对于甲方销售的汽车产品保修规定已经充分理解、接受,在该车出现故障后,乙方应按此汽车产品的保修规定进行。乙方未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服务条款、售后质保要求对车辆进行正确使用、操作和维护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交通事故或其它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双方对于质量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由汽车生产地的技术监督行政机构进行鉴定。乙方如有指定或自行提供的部件非甲方标准配套体系相应部件的售后服务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10、乙方自行或授权申报的新能源客车地方补贴,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补贴取消或未能及时足额发放,乙方应自提车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款项一次性足额支付到甲方帐户,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款项的同时,按年利率24%收取逾期利息。

  11、上述补贴由甲方申报的,乙方应积极配合,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能积极配合甲方申报,未能确保所购车辆正常使用运营(闲置、年运营里程未达3万公里以上要求)或对车辆进行改装、拆解、脱离新能源监控平台、过户等行为】导致上述补贴未能足额发放或取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补足补贴款项或付清相应全部款项。

  12、本合同签订后,如遇国家中央财政补贴金额调整,导致中央财政补贴金额减少,乙方承诺该减少的金额由乙方在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13、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时,须附《分期付款协议》或《付款承诺函》。乙方未付清全部货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所有,但车辆使用中的风险仍然由乙方承担。

  14、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融资租赁)时,乙方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签订《承诺函》。

  15、新能源纯电动客车的续航里程因受驾驶习惯、道路状况、自然天气、使用年限增加后电池容量衰减等因素的影响,实际线路运行续航里程与标准工况续航里程有差异,甲方提供的标准工况续航里程参数仅供参考。

  16、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甲乙双方在此确定:双方在合同中书写的地址和电话均为有效地址和电话,双方或法院针对该地址寄送的法律文书均视为有效送达,不论是本人签收还是他人代为签收;如果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告知给对方,如没有及时履行告知的义务而发生的无法联系的状况,将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一方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法律后果。

  18、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个人按手印)之日开始生效,甲方保留二份,乙方保留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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