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卖方):
姓名:张贵山 身份证号:1134912
乙方(买方):兰叶梅 身份证号:410052X 为了确保楼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现就闫家巷路北1号楼北1单元401室112平方米,地下室2号12.33平方米,住宅楼一套买卖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住宅楼一套卖于乙方,甲方保证对其所售楼房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抵押等各种纠纷。
第二条:上述住宅的出售价为人民币叁拾肆万陆仟元(小写:346000元),此价格自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双方不得变更。
第三条: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甲方交给乙方钥匙之日,乙方一次性交清购房款。
第四条,乙方支付甲方的购房款时,甲方需把此房的所有权相关证件,《山阴县青年东街闫家巷段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编号: 213)》和房屋补差价收据和各类收据9张,收据票为准,由乙方拥有和保管。
上述住宅楼一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楼房的产权由乙方完全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其使用权等任何权利。
第五条,自甲方售楼给乙方之日起,如遇拆迁等与此楼房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均由乙方享受和承担,在此之前此房产的权利义务及其它纠纷,均有甲方享受和承担。
第六条,上述住宅的交易过户及办理房产证,甲方必须协助办理给予需要出据的一切证明。
第七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甲、乙双方付款成交后,房屋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明人签字: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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