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 吉安市新世界物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 经营管理的吉安市新世界广场 场地,面积约 平方米,用于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起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第三条 续租
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租金标准同本协议。
第四条 租金(先付租金后使用原则)
租金共 元,实行 支付制,以现金为租金支付方式。
第五条 保证金
保证金由双方协商约定,乙方在交场地租赁费的同时一并支付保证金 元。乙方商业活动结束后,甲方验收场地达到交付给乙方前状态后,保证金不计总金额退还。
第六条 保险
乙方自行投保的范围为:公共责任险、火灾险。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保障乙方正常使用。
3、对场地进行管理,规划和控制,功能等区域的划分。
4、对乙方商品及财物不承担任何保管、维护责任;若乙方商品发生倒塌、脱落等类似情形造成他人人身或财物有损害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独自承担。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自行办理场地商业活动的有关行政许可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2、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各项税票。
3、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
甲方书面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4、在租赁期限或在场地未完全交付前(包括在移交过程中),因电线、电缆、堆放物、障碍物等因素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法律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
第九条 协议的解除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协议的,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为理解除除租赁手续,并按照租金的 30% 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原因提前解除协议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并退还保证金。
第十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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