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南京市鼓楼区香榭里小区业主委员会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中标物管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南京鼓楼区香榭里小区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 南京市鼓楼区闽江路8号
占地面积 24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 45000平方米。其中,一期建筑面积23734.05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为香榭里小区一期。包括内容有:1-6栋多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配套设施见附件一(香榭里一期设施、设备明细)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 括 楼盖、屋顶、梁、柱、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 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机电设备、配电系统等。
第六条 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一期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有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 自行车棚、停车场 。
第七条 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一期物业管理范围的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一期物业管理范围的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见附件2。注附件2为“和平物业”代保管的全部物业材料的清单 。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公摊费 3.物业公司提议并经业委会同意的其它收费。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第十七条 其它委托事项
1. 2. 3 。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自20__年11月1日零时起至20__年10月31日24时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提供100余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 5栋102室 ,由乙方按下列第 1 项执行
1 无偿使用
2 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租用,其租金收人用于
。
8.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见附件二:一期档案文件细目)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偿付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 2 。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二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在甲方订可下,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入驻的物业公司应在入驻本小区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本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务预算。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每月向业委会负责财务审计的委员告知一次上个月的管理费用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政、扩建或完善配套项虱 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乙方须按标书内容,以及与标书服务档次相近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中的级别内容提供服务。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设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以中标书为准)
2.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
3.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由乙方按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相关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邻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经甲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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