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方: (以下简称甲方)
应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决定指派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马维秋同志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聘用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二、法律顾问职责: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在甲方的法律事务中依法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包括解答法律咨询,审查,修改,草拟法律文书;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等全局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经济合同谈判;经甲方授权代理签订经济合同。代理诉讼和仲裁;协助甲方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内部纠纷;协助甲方依法建立管理制度,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三、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乙方定期或不定期与甲方会晤,交流情况,沟通信息或应甲方的通知,接受甲方交办的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四、法律顾问费用
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期间所发生的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五、甲方应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乙方应聘期间为甲方工作而支付的通讯费,旅差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有权查阅甲方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甲方应积极配合。应甲方要求,乙方可以列席甲方有关会议。
七、乙方任职期间,必须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积极工作。
八、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其更换法律顾问,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和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情况,决定是否为甲方更换法律顾问。决定更换法律顾问的,已收取顾问费的不予退还。新任法律顾问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再另行收取顾问费用。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 (签字)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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