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自春歆
乙方:钟卫东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承包荒山土地合同》转让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与勐马镇东乃村东乃二组扎朵背、扎海娜海、扎迫娜努、扎儿娜哈、扎海娜所5户签订的《承包荒山土地合同》转让给乙方。
二、甲方转让给乙方《承包荒山土地合同》中所承包的荒山土地期限为叁拾年,即所转让经营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30日止。
三、乙方享有甲方与勐马镇东乃村东乃二组扎朵背、扎海娜海、扎迫娜努、扎儿娜哈、扎海娜所5户签订的《承包荒山土地合同》中除本协议明确限定的权利(即转让期限定于到2040年12月30日止)外的全部权利。
四、乙方支付甲方两次种植林木投入及承包荒山土地的承包费共计壹拾叁万元(130000元)作为转让《承包荒山土地合同》的费用,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之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五、本协议附甲方与勐马镇东乃村东乃二组扎朵背、扎海娜海、扎迫娜努、扎儿娜哈、扎海娜所5户签订的《承包荒山土地合同》附印件伍份,复印件由甲方签注“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签订后,在合同转让期内,乙方经营所转让的荒山土地所发生的一切权利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甲方无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双方须共同遵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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