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确定在中国××省××市共同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生产产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在甲方原有工厂基础上建立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合营公司地址:中国××市××街号。
第二条合营公司的宗旨:甲、乙双方本着加强经济技术合作的理想,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品种,提高经济效益,使合营各方获得良好的经济利益。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合营公司从事产品的生产、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在中国国内外市场销售,并进行销售后的技术服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生产初期年产吨,正常生产期年产吨。
第三条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和承担风险。
第四条合营公司所需要的机械设备、原材料等物资应尽量首先在中国购买;如果中国境内不能满足供应的,可以在中国境外购买。
乙方向合营公司提供的设备和技术必须保证是先进和适用的。
若在中国境外购买技术和设备时,应由双方代表共同进行考察、谈判和签约。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内、外市场销售,并把在境外销售放在优先地位,产品外销量要保证合营公司达到外汇收支平衡,并略有节余。
第六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董事名额分配,参照甲、乙双方投资比例商定。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董事会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由董事会制定本企业的劳动管理办法。
第八条合营公司期限为×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
第九条本协议书生效后,甲、乙双方应认真遵守本协议书的规定口任何一方因不执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对方有向违约一方索赔经济损失的权力。若有争议,由仲裁机关裁决:
第十条本协议书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发送通知函电,应按下述法定地址进行:
第十三条本协议书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
在中国××市签字。
甲方:中国×公司地址:电话:传真:
乙方:国×公司地址:电话:传真:
甲方:中国×公司
代表职务:
代表签字:
乙方:国×公司
代表职务: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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