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使全系统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重大项目管理与决策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为全县重大项目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机关关于统计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科室统计信息化建设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和维护。
第三条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统一安装防病毒软件并确保及时更新。
第四条定期进行系统软件、硬件检查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可能出现的故障,应有防范、补救和排除等措施。
第五条禁止在局域网设备上安装运行与工作无关的任何软件。
第六条严格执行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在网络上进行任何非法活动。
第七条各科室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硬件和操作系统方面出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局办公室,并由局办公室与相关软、硬件维护单位联系,取得技术支持,及时排除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信息化培训应将统计内容列入年度专业培训计划,信息化管理员要钻研业务技能,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本部门及系统内统计人员开展一次信息化业务技能培训。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禁止上外网,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储存、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条做好统计数据定期备份资料,保障统计资料的延续性和联贯性。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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