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______,女,汉,42岁,1966年__月__日生,住合肥市__区__路__号__幢__室,电话:__。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安徽__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中的签名“刘女士”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书写,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被告安徽__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中的签名“刘女士”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书写,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现在被告坚持是申请人书写,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故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以示公正。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