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氢站和氢冷发电机现场明火制度
1. 在氢冷发电机机房内、制氢站及氢气管道的现场范围内,如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严格
遵守本制度。
2. 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在对作业现场的氢含量进行测量合格后,经值长
批准方可开工。检测应在明火点和周围5m处分别测量2~4点,并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考虑到风向以及电焊火焊中火花可能溅落的范围。 3. 明火现场,氢含量应≤2 %(40%LEL)。
4. 从上次测量结束计时,明火工作持续4h以上者,工作负责人应联系检测人员每30min
测量1次明火现场氢含量,确认合格并记录测量的时间和地点。
5. 明火作业必须严格在动火票规定范围内进行,严禁在规定范围外明火。
6. 氢气设备、管道本身需明火作业时,应置换成空气状态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7. 明火现场应备有充足的消防器材,由检修人员负责管理使用。 8. 以下情况者禁止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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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电机的漏氢量超过20m/d·台且原因不明时。 8.2 发电机进行气体置换充、排氢气时。 8.3 制氢设备运行时。
8.4 进行明火的同一房间内氢气设备有泄漏未能消除时。
8.5 通风不良处,如氢气沟道、管道及室内无有效安全的通风条件时。 8.6 明火地点存有易燃、易爆物品。 8.7 现场氢含量≥2 %。
8.8 未经氢含量化验的场所。
国华定电发电运行部 2004年元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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