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080000有害物质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规避 ROHS法律法规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奉献社会大众以无害、环保的产品,我们特别建立此管理程序,以控制我们的产品在设计、来料、自制、组装、出货等各阶段均符合 ROHS的达标要求。
2、范围
所有 DXC的 ROHS产品供应商; 所有 DXC的 ROHS产品 OEM厂商; 所有 DXC各职能部门。
3、名词解释
ROHS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电子电器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特定有害物质
它是由欧盟为了减少电子电器设备中的有害物质引起的环境和健康构成的风险, 而在 2002 年出台的第 2002/95/EC 号 ROHS指令,2003 年 2 月 13 公布于官方杂志, 2004 年 8 月 13 日转换成各成员国的国家法令,并于 2006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
包装材料:指用于产品、部件、原材料的运输和保护的材料。具体指瓦楞纸箱、胶带、
捆扎带、包装袋、塑料布、棍棒、托盘、木框等,以及这些组件上标写用的标签、油墨、涂料等。
含有:指作为成分含有的或被添加,或者指作为不纯物被含有,而且超过标准限值的。 4、引用说明
4.1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03 年 1 月 23 日第 2002/95/EC 号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
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4.2 DXC 有限公司关于 “电子电器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特定有害物质指令
(RoHS)”的基
本要求 -
5、作业流程图
程序说明: ROHS小组准备资料
负责与其供货商 /分包商沟通并管理其是否符合
客户关于 RoHS 指令的要求。 负责向实验室提供所需样品以供评估
(样品数量
1、ROHS产品达标审查 / 认证流程
客户要求 ROHS 产品
ROHS小组准备资 料
沟 通 / 技 术
向实验室递交所
需材料、汇款
支 持 / 测 试
审查/认证
证明材料
否
资料充足吗?
符合 RoHS 的要求
吗 ?
是 , 通“过
RoHS 认证 ”
报告 +光盘
满 足 客 户 ROHS 基本要 求,客户下单
2、ROHS产品过程控制简介
资源配置
C --- 查核
1、内部审核 (每月 ROHS 小组必须进行一次
1、ROHS 相关法律法规、 资料收集( ROHS 小组)
ROHS 符合性的内部审核、每年的内审直接
纳入 ISO 体系的审核中)、客户审核、第三
方审核
2、各方面的改进信息
3、所有检查出的、检验出的产品不良项目
2、客户 ROHS 服务
(外贸部、 ROHS 小组)
4、 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
5、 新的法律法规出台
A --- 纠正、 P – 再计划
训练 --- 内部员工、外部供应商
3、设计 ROHS 管理 (研发部)
沟通 --- 内部员工、外部供应商、外部客户
记录 --- 设计、供应商、工厂、客户所有 ROHS
相关证明文件、产品资料、测试、控制、
训练、沟通等记录
4、供应商 ROHS 管理 (采购部、 ROHS 小组)
资源 --- ROHS 项目小组
ROHS 检测设备、场所、方法、频次、报告
ROHS 体系文件 (ROHS 分区标识、 ROHS
产品标识、ROHS 不合格标识、 颜色标识、
WEEE 部品零件标识、回收及有害标识
5、工厂内部 ROHS 管制 (制造各部、品保部、 ROHS 小组)
ROHS 检测实验室 SGS、ITS、TUV 、CMD 、
KEMA 技术支持
6、程序说明
6.1 ROHS相关法律法规、资料收集
由 ROHS小组收集接收相关最新的 ROHS法律法规,并登记于《ROHS法律法规一览表》,(参见附件 4 ) 组织更新文件、 知会相关方、负责相关 ROHS知识培训。收集途径有:
网上收集、政府通知、检测实验室提供等
6.2 6.2.1
设计 ROHS管理
由研发部在产品设计之初,根据所获知的咨讯,识别可能的有害物质,评估使
用的频率及数量,尽可能的寻求符合
ROHS指令要求物质替代。
的物料清单 (BOM) 转化为
6.2.2
将 MRP-II 系统内带材料阶层 (material tree)
RoHS BOM
6.3
供应商 ROHS管理
采购部 6.3.1
负责向各类物料供应商阐述本公司对 RoHS的需求,请 ROHS小组协助培训并指导各供应商对 RoHS的正确理解及有效控制。
6.3.2 负责收集供应商 RoHS资料,包括《供应商 RoHS符合性自我申明》(参见附件
5)、产品爆炸图、材料 BOM、完整样品一件( 20g 重量以上)以及 DXC公司认可
的实验室出具的测试报告等;
(注: DXC公司认可的实验室必须为以下单位: SGS、 ITS、KEMA、TUV、BV、 CMD,共六家,有更新时会另行通知。)
6.3.3 DXCRoHS项目小组进行审核、实验室对样品 RoHS符合性进行测试,最终由 RoHS
项目经理确认其合格资质,签发《 DXC电器集团供应商 ROHS产品符合证》。(参见
附件 6)
6.3.4
将 RoHS合格供应商登记在 《DXC电器集团 RoHS供应商汇总》 表上(参见附件
7),提供给公司相关部门以管制。
6.3.5 书面通知所有 RoHS合格供应商, 在来料包装 ( 包括外包装及内包装 ) 上做相应的
RoHS标贴,同时送货单上注明“符合 RoHS要求”,未注明的全部做不符合 RoHS
要求的物料处理。供应商来料 RoHS标贴的相关要求 参见附件 8。
6.3.6
负责采购并供应本公司自制物料及自加工物料如塑胶件、丝印件、喷漆件、五金
冲压件、喷粉件、配套件等物料周转箱上所需要的 求参见附件 8。
RoHS标贴。 RoHS标贴的相关要
6.4 工厂内部 ROHS管制
6.4.1 进料、出货 ROHS检验
6.4.1.1 所有进料的产品在我公司运行
ROHS之初半年内,品管员必须对每批产品
作 ROHS的抽检,每批数量不得少于 1 件,并记录于《进料品 ROHS检测记录一览表》
(参见附件 9)、
6.4.1.2 所有 ROHS出货的产品,FQC必须查验 IPQC填报的《 ROHS首件检测核对表》(参见附件 10),无此 ROHS的首件检测表,及表内内容不完整(可能遗漏物料的检
查)或有疑问,应及时反馈情况给品保经理,并暂视此批产品为 ROHS不合格,直到问题解决。
6.4.1.3
所有 ROHS进料、出货的产品,品管员必须检查 ROHS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视此批产品为 ROHS不合格。 6.4.2 过程危害物质监控、检测
每月 ROHS小组必须进行一次 ROHS符合性的内部审核,结果予以及时公布并责令有效整改。
6.4.2.1 品保部 IPQC:
品保部 IPQC按照每小时一次的检查频率,对前加工车间如注塑、丝印、冲压、喷涂等,以及总装车间的各种生产物料进行 RoHS标示检查,确保 RoHS物料标示清楚、状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视此批产品为 ROHS不合格。
同时 IPQC还需负责监控各车间生产物料的使用情况,防止乱拿、乱放、误用。
检查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立即将有问题的物料进行标识隔离,当作不合格处理。
在我公司运行 ROHS之初半年内,每一批次的物料在生产首件时,必须做 ROHS 符合性检测,认真填写《ROHS首件检测核对表》 (参见附件 10);以后视情况由 ROHS 小组更新规则。
6.4.2.2 所属制造各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到:
1、我生产的 ROHS产品一定达标;
2、一定没有非 ROHS物料混入 ROHS产品中; 3、维修、返工的产品物料也是符合
ROHS的;
4、工夹具、包装材料、一切生产中的化学液体用料都符合 ROHS;总装线在进行 RoHS
生产之前,必须对流水线进行整理整顿。所有物料必须清退,所有工具、夹具、
设备,包括电批、锡炉、电铬铁、手动锣床、打带机、螺丝刀、剪刀、气钳、
夹具、电源插座、耐压测试仪探头、端子机、毛笔、抹机碎布等,在投入 RoHS 生产之前,必须经过 RoHS认证,确认合格后全部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所有上述工具在不使用时,必须集中摆放并完全密封。 《 ROHS合格物品清单》( 参见附件
11)
5、按照要求标识 ROHS记号在产品、包材、区间,不混料;车间清退的坏料,可在
RoHS摆放区域之内,另外开辟不良品区,全部标示清楚并同合格品有效隔离。
6、用于盛装自制物料的包装单位,包括纸箱、胶盆、胶袋等,在完成一次周转
之后,物料识别卡上的 RoHS标贴必须马上撕掉,防止产生混装及误用。
7、ROHS不符合品处理:全部标示清楚并同合格品有效隔离。品保部应及时取
消ROHS合格标识,视同非 ROHS物料处理。
8、资材部货仓摆放 RoHS物料的区域必须有效隔离, 并用标示牌标示清楚。 具体隔
离及标示方法参见附件 8。
各车间有害物质一览表及管制对策
(参见附件 12) 6.4.3 RoHS项目沟通 6.4.3.1
ROHS项目小组每月进行一次 ROHS内审, 并视 ROHS的内审情况、系统 管理情况,必要时召集各相关人员作情况通报、讯息传达、进度跟催等,并应作好会议记录。
6.4.3.2 6.4.3.3
采用“6.4.5 ROHS培训”的方式进行内部沟通、 供应商、 OEM厂商沟通。
ROHS小组应及时向经营领导班子通报 ROHS的进度情况、执行情况,让 领导心中有数。
6.4.4 RoHS指令内控目标
为确保本公司向欧盟国家输出的的产品,包括成品及半成品 ( 含外购件及自制件 ) ,依照欧盟 EN60623标准的相关要求,本公司对欧盟 RoHS指令下限制使用的有害化学物质的最高含量作以下规定:
本公司内控目标: RoHS指令规定的含量限值的 60%,即: -
铅含量:
≤ 600 ppm ≤ 600 ppm ≤ 60 ppm ≤ 600 ppm
汞含量:
镉含量:
六价铬含量:
聚溴联苯含量: ≤ 600 ppm
聚溴二苯醚含量: ≤ 600 ppm
对于任何超过此限值的产品,因属高危险性,必须经 ROHS项目经理或相关负责人同意,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及预防后,方可继续生产。
6.4.5 ROHS 培训
项目小组应会同人力资源部,对主任级以上管理干部,发放人手一本
6.4.5.1 ROHS
的此管理程序,并在适当场所予以解释, 所有人员都应知晓本程序内容, 签字确认。
真实贯彻领导作用。
6.4.5.2
所有工厂员工,都应接受 ROHS知识的培训,熟悉作业 ROHS产品的程序要
ROHS产品生产,相关培训记录人力资源部、 ROHS
求,并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行
项目小组各执一份。
6.4.5.3
所有 DXC之供应商、 OEM厂商,应由 ROHS项目小组会同采购部,采用资料
传送、集中培训、技术支持等方式予以培训,做到资源共享、共同进步。相关记录应有采购、 ROHS小组适当保存备查。
6.5 RoHS指令下特定物质的种类及含量规定:
化学符号
( 见下表 )
名称 可能含有的材料 含有量限制 备注说明
电池和电池组、油漆、涂料、塑料、色母、
铅
Pb
PVC稳定剂、染料、橡胶添加剂、氧化剂、 包装材料、 印刷电路板、部件的电极、 引导 端子、颜料、各种合金、焊料、玻璃、等
≤ 1000 ppm
继电器、开关、碱性电池、色母、水银灯、
汞
Hg
镉
Cd
每种包装材料
≤ 1000 ppm 的组成成分如
防腐漆等
基材、油墨、涂
料等中所含有
包装材料、塑胶部件(黑色 PVC、有涂层的 的四种重金属
合 计 在 100ppm
PVC、少量无色塑料)、电镀镉件、电池和电
≤ 100 ppm 以下
池组、涂料、颜料、墨水、染料电子陶瓷部 件、各种玻璃材料等
塑料及表面涂层的色母、 油墨、电池和电池 组、电镀液、防锈液、涂料、颜料、墨水、 染料、皮革部件
印刷电路板, 塑胶、树脂及涂层中耐燃剂等
六价铬 Cr+6
≤ 1000 ppm
聚溴 联苯
PBBs
(溴化阻燃剂可能添加的产品:电线电缆、 PCB板、树脂类电子元件)
印刷电路板, 塑胶、树脂及涂层中耐燃剂等
≤ 1000 ppm 阻燃剂
聚溴二 联苯
PBDEs
(溴化阻燃剂可能添加的产品:电线电缆、
≤ 1000 ppm 阻燃剂
PCB板、树脂类电子元件)
7、应用表单及标识
7.1 DXCRoHS指令达标自主声明 (附件一) 7.2 材料单( BOM)(附件二) 7.3 产品爆炸图(附件三)
7.4 ROHS法律法规一览表(附件四)
7.5 供应商 RoHS符合性自我申明(附件五)
7.6 DXC 电器集团供应商 ROHS产品符合证(附件六) 7.7 DXC 电器集团 RoHS供应商汇总(附件七) 7.8 RoHS 标贴的相关要求(附件八) 7.9 进料品 ROHS检测记录一览表(附件九) 7.10 ROHS首件检测核对表(附件十) 7.11 ROHS合格物品清单(附件十一)
7.12 各车间有害物质一览表及管制对策(附件十二)
7.1 DXCRoHS指令达标自主声明 ( 样本 ) (附件一)
7.2 材料单(中文 BOM)(附件二)
7.3 产品爆炸图 (样品)(附件三)
7.4 ROHS法律法规一览表(附件四)
7.5 供应商 RoHS符合性自我申明(附件五)
7.6 DXC 电器集团供应商 ROHS产品符合证(附件六)
7.7 DXC 电器集团 RoHS供应商汇总(附件七)
附件八: RoHS标贴的相关要求
标贴–产品
符合 RoHS 的产品必须可以清楚分辨
– 欧盟有关当局会在海关以及我们客户在欧盟的零售店检验货品。
( 技术标贴 /
铭牌以及包装 )
追查我
们产品的原产地以及零件会成为检验的一部份。产品
生产日期码 – 该格式与我们 WEEE的要求很相似。生产日期码开头是
R 然后是两位数年份 , 及后是 W 再加两
W02代表生产是在一月份
位数生产的月历周。月历周是要清楚明白,
W01代表生产是在一月份第一个月历周进行,而
第二个月历周进行,如此类推。
例子 : R06W15 ( R = 符合 RoHS; 06 = 生产年份是 2006 年; W15 = 月历第
15周 )
注意 : 这标记要求基于现有识别流水号以及定单号的指示而附加。
这个要求对于 DXC以及 DXC的零部件供应商、 OEM厂商都适用。
标贴 -
运输用外箱
1、供应商来料 RoHS标贴格式
RoHS
标贴要求:绿色底,黑色字
字体要求: Arial 粗体 , 字大小:大于 24pt 标贴尺寸:直径不小于 2 cm
所有来料包装包括外包装及内包装上,必须要有此标示
2、自制物料周转箱箱上 RoHS标贴格式
RoHS
标贴要求:绿色底,黑色字
字体要求: Arial 粗体 , 字大小:大于 24pt 标贴尺寸:直径不小于 2 x 4 cm
3 、DXC出货外箱 / 运输用外箱
依照客户的要求
如没有要求,因我们的产品运输时只用彩盒 ( 没有外箱 ) 及没有用保鲜胶纸封住 ( 例如 :
直接使用彩盒放进货柜 ), 则无须贴上 RoHS 标记。
如果有以下情况,标记方法如下:
每一个外箱 ( 或用保鲜胶 纸封住 ) 必须要贴上以 下标记 :
RoHS
(如左图)
( 字 体 : Arial 粗 体 ,
字大小 : 100pt) 此标记须贴在任何 2 个相 近面以及不可遮住其他 讯息/ 标记
如果产品运输时只 用彩盒 (没有外 箱 ) ,并用保鲜胶纸 封住, 请依照彩图 贴上标记 ( 必须贴在 保鲜胶纸上,标记要 求同上 ) ( 参考左边附图 )
4、货仓 RoHS物料摆放区标示及隔离方法
RoHS 物料区
相关要求:
1)标示要求: DXC黄(色)底牌, DXC蓝(色)字,尺寸不小于 24 x 45cm ;
所有物料区须悬挂。
)货仓需规划好摆放区域,各区间须明显区别 ROHS与非 ROHS物料; 2
20 x 30cm ; )视物料及场地情况,也可采用下述立牌标示。尺寸不小于 3
4)用于盛装自制物料的包装单位,包括纸箱、胶盆、胶袋等,在完成一次周
转之后,物料识别卡上的 RoHS标贴必须马上撕掉,防止产生混装及误用。
RoHS
物料区
5、 生产区 RoHS标示
RoHS 生产区
相关要求:
1)标示要求: DXC黄(色)底牌, DXC蓝(色)字,尺寸不小于 24 x 45cm ;
所有 ROHS生产区须悬挂。
2 ) RoHS生产线所有 5M1E(人、机、料、法、量、环)必须符合 RoHS要求。
3 )RoHS生产区域,每个生产机台旁必须采用下述立牌进行标示, 尺寸不小于 20 x 30cm;4) 用于盛装自制的、符合 RoHS需求的物料,包装单位 ( 包括纸箱、胶盆、胶袋等 ) 在完成一次周转之后,物料识别卡上的 RoHS标贴必须马上撕掉,防止产生混装及误用。
RoHS 生 产 区
7.9 进料品 ROHS检测记录一览表(附件九)
7.10 ROHS首件检测核对表(附件十)
7.11 ROHS合格物品清单(附件十一)
7.12 各车间有害物质一览表及管制对策(附件十二) 8、附录
8.1
欧盟成员国
8.2 ROHS 中文标准、豁免最新情况
8.3
六种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 全球产业所面临的环境规范
8.4
8.1 欧盟成员国 (欧盟成员国介绍): 25 个,带 * 号的是欧盟发起国)
人口(百万) 83, 858 30, 128 9, 000 79, 000 43, 094 4, 500 338, 000 550, 000 356, 854 131, 957 93, 000 70, 000 301, 263 65, 000 65, 000 2, 586 316 41, 864 313, 000 92, 072
EU -欧盟正式成员国(共 国别 奥地利 比利时 *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丹麦 爱沙尼亚 芬兰 法国 * 德国 * 希腊 匈牙利 爱尔兰 意大利 * 拉脱维亚 立陶宛 卢森堡 * 马尔他 荷兰 * 波兰 葡萄牙
加入欧盟时间 1995 1957 2004 2004 1973 2004 1995 1957 1957 1981 2004 1973 1957 2004 2004 1957 2004 1957 2004 1986
8.1 10.2 0.8 10.3 5.3 1.4 5.1 60.4 82 10.5 10.2 3.7 57.6 2.4 3.7 0.4 0.4 15.8 38.6 10.8
国土面积(平方公里)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瑞典 西班牙 英国 欧盟候选国 国别 保加利亚 克罗地亚 罗马尼亚 土耳其
2004 2004 1995 1986 1973
5.4 2.0 8.9 39.4 58.6
49, 000 20, 000 450, 000 504, 782 242, 500
加入欧盟时间 - - - -
8.1 4.4 21.7 67.8
人口(百万) 110, 993 57, 000 238, 391 779, 452
国土面积(平方公里)
EEU - 欧洲经济区成员国 ( 欧盟 25 个成员国加上 3 个欧洲自由贸易区成员国 ) 国别 冰岛 列支敦士登 挪威
加入 EEU时间 1994
1994 1994
0.3
0.03 4.4
人口(百万) 103, 000
160 323, 900
国土面积(平方公里)
注:
1) 以上资料来源 : 欧盟官方英文网站 http://www.europa.admin.ch ; 2) 外贸接单时需特别留意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以及欧盟候选国,随着欧洲经 济一体化加速,外贸部接单时需确认是否这些国家也有RoHS限制;
3) 瑞士为欧洲永久中立国,亦属于欧洲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外贸部接单时
也需要特别留意,是否瑞士也有 RoHS限制。
8.2 ROHS 中文标准、豁免最新情况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03 年 1 月 23 日第 2002/95/EC 号关
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外经贸部科技司翻译,仅供参考)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
95 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 ,
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
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
,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251 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
2002
年 11 月 8 日通过的联合文本 ,
鉴于:
( 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
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 2)欧盟理事会于 2000 年 12 月 7~9 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 2000 年 12 月 4 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 3)欧盟委员会 1996 年 7 月 30 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
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 4)理事会 1988 年 1 月 25 日为消除镉 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决定强
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 2003 年 1 月 27 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 2002/96/EC 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 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
质部分。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
六价铬、聚溴联苯( PBB)、聚溴二苯醚( 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 6)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 确保显著减少这些物质对健康和环境形成的危险的最有效的、且在共同体内可实现所选择保护水平的方式是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以安全或更安全的物质替代它们。限制这些有害物质的使用也就是提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的可能性和经济利益并减少它们对回收工厂工人健康所造成
的负面影响。
( 7)要科学研究与评估本指令管辖的物质, 它们已在欧共体和成员国层面受到不同措施的管理。
( 8)本指令规定的措施考虑了现有的国际准则和建议并基于对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的评估。由于缺乏措施可能在共同体内产生危险,所以这些措施对实现所选择的对人类和动物健康及环境的保护水平是必要的。应及时检查
这些措施,必要时,考虑了获得的科技信息后可进行调整。
( 9)本指令的实施不影响共同体在安全和卫生要求方面的立法以及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立法,特别是 1991 年 3 月 18 日理事会关于含有某些危险物质
的电池和蓄电池的第 91/157/EEC 号指令。
( 10)应考虑不含有重金属、聚溴二苯醚( PBDE) 和 聚溴联苯( PBB)
的电子电气设备的技术发展。一旦获得了科学证据和考虑了预防原则,应检查是 否可禁止其它有害物质的使用并以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确保对消费者的保护
不低于相同水平的替代品来替代它们。
( 11)如果从科技角度来看,不可能有替代品,或者替代品对环境和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大于其对环境和健康带来的益处,那么可免除执行替代品的要求。开发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替代品的工作仍要继续进行,以使它们
符合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的健康与安全需要。
( 12)因为产品的再利用、翻新和延长使用期是有益的,所以需要提供
必要的零件。
( 13)与逐步停止使用和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的要求免除相关的科技进步的修改应由欧盟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程序实现。
(14)实施本指令所必要的措施应根据理事会
1999 年 6 月 28 日的
1999/468/EC 号决议规定的、实施授权给欧委会的权力的程序来采纳。
兹通过本指令:
第 1 条
目标
本指令的目标是使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
律趋于一致,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第 2 条
范围
1. 在不违反第 6 条的情况下,本指令应适用于提令第 2002/96/EC 号指令( WEEE)附录Ⅰ A规定的 1、2、3、4、5、6、7 和 10 类电子电气设备,以及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施。
2.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共同体关于 废物管理的专门立法。
3.本指令对 2006 年 7 月 1 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 件或再利用部件不适用。
第 3 条
定义
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述定义:
(a)\" 电子电气设备 \" 或\"EEE\"指为正常运行而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设备
和指令 2002/ 96/EC(WEEE)附件Ⅰ A中列出的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 1000 伏特,直流电不超过 1500 伏特;
(b)\" 生产者 \" 指任何人,他们不管所采用的销售技术, 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1997 年 5 月 20 日关于保护远程合同 中消费者的第 1997/7/EC号指令包括程通讯:
( i )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
( ii )以自己品牌再销售由其它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如果再销售的设备上 仍保留原生产者的品牌,这样的再销售者不能视作为上述( i )副点的生产者;或
(iii )专业从事向成员国进口或出口电子电气设备。
仅仅是按照某种金融协议提供资金者不能被视为
\" 生产者 \" ,除非他符合上
述( i )至( iii )副点作为生产者行事。
第 4 条
防止
1.成员国将确保,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
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
PBDE) 或 聚溴联苯( PBB)。成
员国在本指令通过前根据共同体法规制定的限制或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
这些物质的措施可以维持至 2006年 7 月1 日。
2.条款 1 将不适用于附件中所列举的应用。
3.基于欧委会的建议,一旦可获得科学证据,欧洲议会和理事应根据《第 六个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中规定的化学政策原则决定其它有害物质的禁用以
及选择确保对消费者保护水平至少相同的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产品作为其替代
品。
第 5 条
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
1.为下列目的,旨在使附件适应科技进步的必要修改,应根据条款
提及的程序而进行:
7(2)
( a)必要时,可建立允许在电子电气设备的特殊物质和部件中含有条款4 ( 1)所提及物质的最高值;
( b)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组件可背离第 4 款( 1)的规定,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含有提及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或组件在科技上中不现实时, 或替代品对环境、 健康和 / 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
好象超过它们对环境、健康和 / 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益处时;
( c)至少每隔四年对附件进行一次检查, 或者在将一项加入到附件后四年
对附件进行检查,加入新项的目的是考虑取消附件中的电子电气设备材料和组 件,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包括第4(1)款的 材料或物质的材料和组件在科技上是可行时,条件是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 或消费者安全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能大于其对环境、 健康和 / 或消费者安排带来的正面利益。
2.附件在遵照条款 1 修改之前,欧盟委员会将专门与电子电器设备生产者、 回收者、垃圾处理者、环保组织和雇员与消费者协会咨询磋商。磋商结果应递交给条款 7(1)提及的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应考虑其收到的意见。
第 6 条
检查
在 2005 年 2 月 13 日之前,欧盟委员会应检查本指令规定的措施以便必要时考虑新的科学证据。
特别是,欧盟委员会应在该日期之前提交将第 2002/96/EC(WEEE)号指令附件Ⅰ A 所列的第 8 和第9类的设备纳入本指令范围的建议。
委员会也将根据科学事实并考虑预防原则,研究条款 4(1)中物质是否需要调整,适当时,可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出建议。
应当特别注意检查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的其它有害物质和材料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欧委会将检查取代这些物质和材料的可行性,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就扩大第 4 条的范围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建议。
第 7 条
委员会
1.欧盟委员会将由根据第 75/442/EEC 号 指令第 18 条成立的委员会协助 工作。
2.当参考本款时,应适用第 1999/468/EC 号决议第 5 条、第 7 条以及第 8 条。
第 1999/468/EC 号决议第 5 条 6 款规定的期间应被定为
3 个月。
3.委员会将采用其程序规定。 第 8 条
惩罚
成员国应决定对违反根据本指令而制定的成员国规定的行为适当的惩罚。
这些规定的惩罚应当有效,适度并有劝诫性。
第 9 条
过渡
1.成员国应在 2004 年 8 月 13 日之前使符合本指令所必要的法律、
行政规定生效。并将这些立即通知欧委会。
规则和
当成员国制订那些措施时,它们必须包括本指令的参照号或在该国官方出版物上出版时伴以此参考号。标志此参考号的方法由成员国规定。
2.成员国要将本指令范围内制定的所有法律、 规则和行政规定的文本通知 欧委会。
第 10条
生效
本指令自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第 11条
收受方
本指令将签发至各成员国。
2003 年 1 月 23 日完成于布鲁塞尔 欧洲议会主席 欧盟理事会主席
P. COX G. DRYS ANNEX
免除第 4(1)条中所要求的铅、汞、镉和六价铬的应用
1.小型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5 毫克 / 灯;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 盐磷酸盐 10 毫克 - 正常的三磷酸盐 5 毫克 - 长效的三磷酸盐 8 毫克
3.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
4.本附录中未特别提及的其它照明灯中的汞含量; 5.阴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
6.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达 0.35%、铝含量达 0.4%,铜合金中的铅含量 达 4%;
7.-- 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
85%);
-- 用于服务器、 存储器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 (豁免准予至 2010 年);
-- 用于交换、信号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
中的铅;
-- 电子陶瓷产品中的铅(例如:高压电子装置); 8.根据修改关于限制特定危险物质和预制品销售和使用的第
76/769/EEC
号指令的第 91/338/EEC 号指令禁止以外的镉电镀。
9.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
10.根据在第 7(2)条中提及的程序, 欧盟委员会应评价以下方面的应用: -- 台卡二苯醚( Deca BDE); -- 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
-- 以下用途中所使用的焊料中的铅: 服务器、存储器、用于交换和传输的网
络基础设施、电信网络管理设备(旨在设定本指令豁免部分的特定截止时间) ;
-- 灯泡。
目前重点是尽快决定这些项是否进行相应的修改。
英文原文
外经贸部科技司发布欧盟电子电气产品两指令中文译文
对本法律条款的更新 ----
更多豁免获通过
下列 ROHS下的豁免已获通过并在 2005 年 3 月公报:
铅豁免:
1、 高于 85%铅的铅合金如 Sn / Pb 焊锡等,服务器、存储器及存储列 阵系统中铅焊锡的时限( 2010 年)取消。(所有豁免 2010 年重新评估,执行之后每四年重新审核一次)
2、 3、 4、
甚高密度媒体连接系统的接脚
热导模块 C环上的涂层材料
光学及滤光玻璃
5、
铅含量在 80%与 85%之间的连接插脚与微处理器封装的含两个元素以上的焊锡
6、
在集成电路倒装晶片封装里连接半导体模块与承载体之间构成电路的焊锡
镉豁免:
1、 触点插头等里的镉
如: Ag Cd O 触点里的氧化镉
2 、光学及滤光玻璃
更多豁免正在讨论之中。
8.3 六种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
名称 化学符号 对人体的危害
血清铅浓度大于每百毫升 40 微克都会引起不同程度的“铅中毒”病症:
铅Pb
剧烈腹绞痛、贫血、中毒性肝病、中毒性肾病、多发性周围神经病等。儿童发生铅中毒的机会远远超过成人。
急性汞中毒:全身症状为头痛、头晕、乏力、低度发热、睡眠障碍,情绪激动,易兴奋等;呼吸道症状表现在胸痛、气促、剧烈咳嗽、咳痰;口腔炎可在早期出现,在龈缘可见“汞线” ;胃肠道症状为恶心、呕吐、食欲不振、腹通腹泻、水样便或大便带血;汞对肾脏损伤,出现浮肿、腰痛、
汞Hg
尿少尿闭,尿汞明显增加;少数病人可出现皮炎,如红色丘疹、水庖疹,重症者形成脓疱或糜烂。
慢性汞中毒:神经衰弱症候群; 易兴奋症;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表现为心悸,多汗、血压不稳、 脸红。皮肤划纹呈阳性, 性欲衰退、阳痿、月经不调等;口腔炎及消化道症状;汞毒性震颤;其他如对肾脏、呼吸道、眼睛“汞性”晶体炎,亦有末梢神经炎表现,过敏或感觉减退等。
包装材料、塑胶部件(黑色 PVC、有涂层的 PVC、少量无色塑料)、电镀镉
镉Cd
件、电池和电池组、涂料、颜料、墨水、染料电子陶瓷部件、各种玻璃材料等
强氧化性; 导致基因突变; 饮水中超标 400 倍时,会发生口角糜烂、腹
六价铬
Cr+6
泻、消化紊乱等症状; 呼吸急促,咳嗽及气喘; 短暂的心脏休克; 肾脏、肝脏、神经系统和造血器官的毒性反应
溴化阻 PBBs 剂
燃
影响内分泌系统及胎儿的生长
PBDEs
废弃燃烧是产生 HCL、 HBr 及二恶英 Dioxin
8.4 全球产业所面临的环境规范
国家
法 律
电子及电器设备废弃物处理法( WEEE & ROHS)
EuP指令 —— 能源( 2005/32/EC)
汽车环保指令( 2000/53/EC ,2002/525/EC)
欧盟
包装材料规范( 94/62/EC )
欧盟新化学品政策法规 NEWEST
加州电子废弃物回收法( 2003.9.27 制订, 2005.1.1 )
加州 65 法案( California
“Prop 65 ”)
马萨诸塞州、缅因州、伊利诺斯州( 2006.1.1 , 2008.1.1 )都出台相应法律
美国
包装材料规范( CONEG)
CPSC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规定: 16CFR1303, 16CFR1500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废旧家电及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检测产品拆分通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中国
GB)
环境基本法
臭氧层保护法,京都议定书 化学品审核法 CSCL 家电循环利用法( 2001.4 )
日本
环保产品优先购入调查共通化协议会( JGPSSI)(2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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