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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2024-07-11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招生对象

年满6周岁(即X年8月31日之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招生计划和范围

1.城区小学(X、X、X、X、X、X和X,下同)招收片区内的适龄儿童。

2.农村小学招收本辖区内的适龄儿童。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4.民办学校按招生计划自主招收适龄儿童。 四、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

1.公办学校招生录取批次和招生对象

第一批:房产和户籍在招生范围内,以及符合政策性照顾对象的适龄儿童;

第二批:房产在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 第三批:户籍在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

录取过程中,遇某一批次学位不足时,由所在学校采用电脑派位的办法,派满为止。参加电脑派位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再次派位到相对就近有剩余学位的学校就读。派位时间另行通知。

房产要求:须住宅用途。《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下同)登记时间截止至X年6月30日,房屋产权人应是儿童父母(或儿童本人),且房产面积应大于50平方米(若房产面积小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唯一住房,其《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截止至X年1月31日);若房产产权属共有,其个人产权应大于总面积的50%且面积大于50平方米。

户籍要求:适龄儿童的户籍应与父亲或母亲在同一户口簿上。户籍迁入时间截止至X年6月30日。户籍迁入时间在X年6月30日之后的,回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建档。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登记条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父母双方均应在X城区居住(暂住)并合法从业1年以上,父母至少一方在X年6月30日之前正常参加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半年以上(X年起须1年以上)。

X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指X城区户籍以外的适龄儿童。 (2)登记地点:凡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持相关材料到居住片区指定学校登记(定点登记学校见附件2)。

(3)录取办法:中心城区学校按照招生计划,视学位数和报名人数,按下列批次派位,派满为止。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根据片区内学校学位余缺情况,按照片区统筹、由近及远、向外推移的原则进行二次派位。二次派位后仍还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统筹安排至郊区或农村学校就读。派位时间另行通知。

第一批:父母双方在X城区居住(暂住)满2年以上(含2年)且正常参加市、区职工养老保险满2年以上(含2年)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第二批:父母双方在X城区居住(暂住)满1年以上且父母至少一方正常参加市、区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第三批:父母双方在X城区居住(暂住)满1年以上且父母至少一方参加市、区职工养老保险满半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或未按规定时间登记建档的适龄儿童,回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建档。

3.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侨、外籍适龄儿童

根据其直系亲属《不动产权证书》或《户口簿》情况,统筹安排到居住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其中台胞、侨胞及外籍适龄儿童参照上级有关政策给予安排。

(二)民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X省教育厅关于做好X年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X教基〔X〕12号的精神,民办学校严格按计划和规定时间招生。完成招生工作后,将录取学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备案。

五、有关事项 (一)登记建档时间

1.城区学校:7月3日~4日。 2.农村学校:7月3日~4日。 3.民办学校:6月29日~7月2日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于7月9日~10日到片区内定点学校登记建档。)

(二)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均应为原件及其复印件。 1.城区适龄儿童 (1)户口簿; (2)父母双方身份证; (3)不动产权证书;

(4)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 2.农村适龄儿童 (1)户口簿; (2)父母双方身份证; (3)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户口簿; (2)父母双方身份证;

(3)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市、区人社部门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明细(加盖单位公章);

(4)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 (5)父母双方居住证。

X区、永定区户籍的,不必提供父母双方的居住证,但须提供父母双方一年来与居住相关的有效凭据:①房租合同和租金缴纳票据;②加盖公章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或网络等票据凭据。

(三)几点说明 1.关于协议楼盘

X年1月31日终止校企协议楼盘,凡在X年2月1日起购买校企协议楼盘(含二手房)的,则按房产所在地就近划片入学(其中裕锦园小区按照X市X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X〕24号的规定执行)。

2.关于房产与户籍

(1)房屋产权人以《不动产权证书》为准,其他购房协议、房产公证等证明材料不得作为招生依据。

(2)适龄儿童不可凭借祖辈房产登记建档。

(3)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拆迁户,若有房屋安置,按房屋安置地或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建档;若无安置,按原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建档。

(4)购买商品房,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已实际入住的业主,须提供合法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银行缴交凭证)和缴交水电、燃气、有线电视或网络等票据凭证,按第三批次登记建档。

(5)自建房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证,但已实际入住的业主,须提供当地土管所、村委会等证明和缴交两年以上水电、燃气、有线电视或网络等票据凭证,按第三批次登记建档。

(6)片区内未交房但有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银行缴交凭证)的业主,房产所在地学校第三批次招生登记后仍有空余学位,可在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之前给予登记建档。

(7)居住在廉租房或公租房的住户,提供与房管部门签订的《廉租公租住房租赁合同》,视同居住证。

(8)持“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入学的,必须是该房原业主子女没有在该片区小学就读。

(9)户籍单独寄居在城区亲友的适龄儿童,视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3.其他

(1)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按规定时间,携带相关报名材料到片区内小学登记建档,填写《X区X年小学新生资格审核登记表》。

符合招生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填写登记表时应写明是否服从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未填写或不愿服从统筹安排的,回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建档。

(2)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若未按规定时间到相应学校登记建档,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有剩余学位的学校登记建档(其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第四条招生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适龄儿童只能到一所学校(含民办学校)登记建档;重复登记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4)年满6周岁(即X年8月31日之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缓、免入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县级医院出具证明,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教育局批准方可缓、免入学。

六、政策性照顾 (一)照顾对象 1.企业职工子女

根据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优惠扶持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方案》(X政综〔X〕582号)精神,结合X区实际,政策性照顾对象为:

(1)被授予X-X年度“X区重点企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子女,及其所聘三年以上的高级技术人员子女。

(2)X辖区内的生产性企业,近三年年纳税均达1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子女,及其所聘三年以上的总经理、高级技术人员子女。

2.现役军人子女

驻X辖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按照就近原则照顾入学,划片如下: 武警、军分区、区武装部的现役军人子女就读松涛小学;消防支队的现役军人子女就读X师范附小;美丽溪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就读X师范附小分校;森林武警、区消防大队、三坑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就读X实验小学。其他符合上级照顾政策的军人子女,由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

3.其他人员子女

符合X市委、市政府,X区委、区政府出台的政策性照顾对象的子女。

(二)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均应为原件及其复印件。

1.企业类:(1)企业营业执照;(2)企业验资报告、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3)近三年完税票据;(4)户口簿;(5)父母双方身份证。其中受聘总经理、高级技术人员须提供三年以上的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受聘高级技术人员须提供省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技术资格证书》及资格确认文件。

2.军人:(1)军人证;(2)结婚证;(3)家属户口簿;(4)双拥办有关证明。

3.其他:(1)户口簿;(2)父母双方身份证;(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含相关政策文件等)。

(三)登记建档

1.登记时间:7月3~4日。

2.建档方式:(1)驻X辖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根据X政联〔X〕1号文件要求,须向所在部队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队按属地原则报双拥办统一进行材料审核。双拥办根据上述划片安排,分类汇总符合照顾政策的名单,分别提交市或区教育局复核,并由学校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办理入学手续。(2)其他申请政策性照顾入学者,持相关材料和证明按照申请学校的隶属关系,到市、区教育局进行审核,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

七、工作要求

1.加强招生工作组织领导。教育主管部门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负有组织、指导、监管责任。各校要相应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制定招生实施细则,并于2月5日前上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校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组织把关,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2.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主动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进行正面引导。创新宣传形式,通过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或以新闻发布会、访谈,发放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等方式,为群众解疑解惑,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民办学校不得进行不实宣传,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不得超计划招生。要根据省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

4.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工商、人社、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税务、民政、人武部、台办、侨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把关,根据学校或教育局提供的名单和信息,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调查核对,并按时反馈,反馈材料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字,确保反馈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5.强化招生执行情况监管。坚持“谁佐证、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通报、倒查责任追究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督查和学校招生工作检查。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核实群众的信访投诉,严厉查处违规招生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区教育系统纪委举报电话:X,区纪委驻区教育局纪检组举报电话:X

八、X学院附属小学的招生参照本方案执行。 九、本方案由X市X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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