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定版)

2022-11-25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发包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经共同协商,就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2、 工程地点: 3、 建设规模: ;最终以竣工后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施工图内容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包括合同补充协议书及附件);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报价附件 4、 合同专用条款; 5、 合同通用条款; 6、 廉政协议书; 7、 安全协议书;

8、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9、 标准、图纸、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组成文件之间可以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如合同组成文件之间出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按上述约定的优先解释顺序,以解释顺序在前的文件内容为准。

第四条 工期

1、 开工日期:各单位工程的具体开工日期按下述第( 2 )种方式确定: (1) 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2) 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3) 以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在未确定开工时间前承包人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给予任何补偿。

2、 工期目标按以下约定执行,如发包人另有书面要求的,以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为准:

. .

阶段性工期目标 项 目 名 称 单位工程 名 称 主体结构建筑面积基础工程完成至 主体 层时间或达到预售间 干煤棚 化水间、中和池 除氧煤仓间、1#锅炉基础、1#除尘器基础 破碎楼、空压机房、给水泵房、1#2#栈桥、渣库、灰仓、烟囱基础、脱硫装置、油泵房 说明:以上所指的工期、时间按日历天计算,从开工之日开始计算。 结构 封顶时间 单体外装饰架竣工 外装 工程移交发包人或发备注 (约) 完成时间 条件的时完成时间 包人指拆除完定单位时间 成时间 的时间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中间交工或分阶段完成相关工程内容,其具体范围和完成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为准,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的书面通知要求完成或交付工程;承包人对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书面提出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发包人的通知要求;承包人按时提出书面异议的,发包人应考虑承包人的意见,并对原作出的书面通知要求作出适当调整,调整后承包人必须执行,不得再提出异议。

3、除以下情况可以顺延工期外,不论任何原因均不得变更或延长上述工期: (1) 设计变更、技术变更致使工程结构类型变化的; (2) 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的; (3) 发包人书面通知延长工期的; (4) 本协议明确约定可以延长工期的情况。

除第(3)项外,因上述情况需要顺延工期的,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延长工期的报告及相关有效依据,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顺延工期(具体顺延时间以发包人作出的书面确认为准);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或者承包人未在情况发生后14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延长工期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有效依据的,视为不涉及工期延长。因发包

. .

方原因造成的工期的缓建和工期延误,允许工期延长,但承包方自愿放弃工期索赔。

主合同通用条款中有关“工期延误”的约定不再执行,双方只按本约定内容执行。 第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约定 1 、监理单位及人员:

本工程监理单位为 ;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姓名: ,职务 ;监理单位的职权: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理,解决施工图的技术问题,除前述委托的职权外,其余均需取得发包人另行书面授权后才能行使。

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决定等与发包人发出的相关内容不一致或者抵触时,以发包人的意见为准。

2、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派驻的现场工程师职权: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按本协议相关约定参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及收方签证。

涉及对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及变更、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工程验收、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事项的确认或回复,必须符合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否则,除发包人书面追认外,均属无效,对发包人无任何约束力。

3、承包人派驻人员:

项目经理: ,工程技术负责人: ,专职质检员: ,专职安全员: ,专职施工员: ,资料员: 。若承包人派驻的以上人员不配合发包人工作或发包人对以上人员工作能力不满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承包人自行变更派驻人员,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上述派驻人在整个工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的,否则,承包人除必须立即将该人员调整为全职外,并按每发现一次,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万元。

4、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如需变更相关委派人员(含本协议第九条中的相关人员)的,必须提前 7 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和监理单位,并做好相互间的工作交接,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六条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

以下工程中除 8条款外,均由发包人直接发包,涉及的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支付给相关专业承包单位,不与承包人发生结算。

1、弱电工程(即智能化系统、有线电视系统、通讯系统等);

2、除承包范围以外的供电工程(含一户一表)、室外供水系统、室外排水系统、中水系统、天然气系统工程;

3、暖通(中央空调)系统工程; 4、电梯、扶梯、货梯、发电机组工程; 5、消防工程;

6、园林工程、灯饰工程;

. .

7、±0.00以上烟囱,工业设备安装和钢构; 8、装修工程,包括: (1)首层大厅 (2)电梯前室 (3)楼层公共过道 (4)成品精装修房 (5)其他: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为上述专业承包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及作业面,并按第七条约定承担配合工作。承包人未及时为上述专业承包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及作业面或者未按第七条约定承担配合工作的,承包人应按第十五条2款(1)项约定承担责任。

8、“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分项工程”(详见附件附表)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本处所指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指外墙面砖或其它外墙块料面层材料),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包单位(或供货单位)签订三方合同,承包人承担总包责任和配合责任。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选定的分包人或供应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通知要求及时签订三方合同(三方合同内容以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样本内容为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延迟签订三方合同,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含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按本工程的总建筑面积 1 元/平方米累计计算在该工程结算时直接扣减工程结算价款。

第七条 承包人的配合工作及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内必须对本工程所有分包施工单位(含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和承包人自己分包的工程)进行管理和配合,行使总承包职权,承担总承包责任和配合责任;但发包人直接发包的电梯、消防、燃气、弱电工程由专业承包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其他总包责任和配合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本条款约定责任及义务,投标综合单价中已包含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用;其中主要配合工作内容及责任如下:

1、 承包人应该为本工程其它施工单位(含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施工单位和承包人自己分包的工程施工单位,下同)提供施工场地及作业面、定位轴线标高、通行道路、水电接口、必要的脚手架及架料(确保符合安全要求)等。

2、 一般的剔槽打洞、嵌缝补槽补洞、提供必要的临设场地、保安和清洁卫生、环境插入施工的场地及界面移交配合;门窗工程的塞缝。

3、 承包人的塔吊等垂直运输施工设备在未拆除前有义务为本工程其它施工单位无偿提供材料设备的垂直运输(包括长、大、重型材料和设备的垂直运输)。

4、 配合协助本工程分包单位办理相关分包工程验收手续,收集整理分包工程竣工资料并且统一归档。

5、 配合发包人办理与本工程有关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安)监手续、、工程竣工备案证等,需承包人签字盖章或出具相关证明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

6、按发包人要求做好样板房、环境绿化的保修及维护工作(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针对样板区域内质量问题(如通道照明、样板房屋顶漏水等),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及时

. .

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完成。

7、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与该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并对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情况进行确认或者签署相关意见,但承包人不得以此向发包人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索要折扣、佣金、管理费、配合费、税金或无故不签字盖章确认等,否则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该部分工程总价款1%的违约金,累计计算,出现上述情况后可不再需要承包人确认或者签署相关意见,但承包人仍负总包责任。

8、 发包人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对该工程进行检测、检验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协助、配合义务(如磨平桩头、提供场地、提供安全措施等),确认检测、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9、其他需要由承包人配合的工作内容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告知。

因承包人原因不配合或者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后果、责任和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及本工程其他施工单位工作,直接造成承包人连续7天/次以内的工期延误,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总工期亦不延长;每次连续停工超过7天的,对超过7天的部分,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顺延总工期,但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承包人除按约定包干计取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用外,承包人承担本条款约定的责任及义务(含本条第9项的内容,下同),不得再向发包人或本工程分包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无论发包人或承包人再确定其他分包项目或另行委托施工项目,承包人均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

第八条 工程验收及工程移交

1、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及验收依据按以下要求执行:

(1) 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执行,如国家和地方验收标准及规范有抵触的,按国家验收标准及规范执行;无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的,则按通用的验收标准及规范执行。在施工期间如颁布有新的验收标准和规范需要强制执行时,按新颁布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执行。

(2) 其它与工程相关的验收标准及规范(包括有害物质排放和消防等相关规范标准及要求)均属本工程的验收依据。本工程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节能的规范、标准及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节能的规范、标准及要求施工。

(3) 主合同、本协议及附件、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及图说、施工图会审纪要、发包人书面通知、施工界面和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以及发包人提供的符合要求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等均作为本工程的验收依据。

(4) 承包人应作好建筑质量通病防治和处理:保证屋面、外墙面、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室等有防水要求的工程、管道无渗漏、浸渍;外门窗应做精洞口,窗和外墙无渗漏、浸渍;楼地面、墙面、墙体、顶棚等不开裂、无空鼓;梁、柱、板、房间几何空间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如发生上述质量问题以及引起的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5)交房配置标准(由发包人确定后告知承包人)中属于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部分,承

. .

包人保证按交房配置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质量;如发包人需调整和变更交房配置标准的,承包人应按调整和变更后的交房配置标准进行施工并确保质量。否则,视承包人完成的工程不符合要求。

(6) 发包人作出的符合约定要求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下同]等,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若承包人认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完成不合理,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工程总监提出建议,承包人按发包人工程总监审批意见执行,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7)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程序、工艺流程规定执行,如违反施工程序、工艺流程规定的要求,发包人每发现一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8)承包人保证本工程(本协议中所指的本工程均包含发包人认质认价由承包人分包的分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配件等质量和工程质量符合约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关于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和环保要求,确保本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关于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和环保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随时提出空气及环保等测试要求,测试合格,其测试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测试不合格,由承包人承担测试费和整治所需费用,如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损失。

(9)双方对本工程质量要求有特别约定的,承包人必须保证本工程质量满足并符合双方约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按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和扣减工程价款。

2、 检查、验收: (1)检查和返工

A.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及合同约定要求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B.材料设备及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一经发现,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整改,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更换、整改,直到符合约定标准方可继续施工,更换、整改所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A.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发包人要求的中间验收部位,由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验收。书面通知中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其中:

a. 各工序检验批及分项工程质量检验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和承包人质量(技术)负责人、专职质监员、施工员等共同参与检验。

b.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人主管工程师和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等共同参加进行验收;其中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还应由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验收。

. .

验收前由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由参加验收人员共同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经重新验收合格并经各方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记录一式五份,其中发包人三份,承包人一份,监理单位一份。

B. 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不能按时组织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也未按时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C. 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相关人员仍未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的,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但因承包人原因未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

D. 无论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由此发生的重新覆盖或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检验不合格,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竣工验收

A. 单位工程完工或者承包人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承包人对外墙、外门窗作淋水检验,厨房、厕所、屋面、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作关水检验,并对相关项目进行质量检查验收,经自检合格且无渗漏后,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5份;由承包人承担总包责任的分包项目,承包人必须组织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将分包工程项目竣工资料收集汇总一并提交。

B. 发包人收到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后,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进行核实,确认符合要求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发包人主管工程师和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及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参与验收,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经发包人及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由承包人维修整改合格后书面通知进行重新验收,经发包人及相关单位重新验收并签字盖章确认合格的时间作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的,承包人应按逾期竣工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C. 发包人要求中间交工或分阶段完工的工程,其验收程序按前述约定的竣工验收程序办理。

D.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承包人应当准许,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E.竣工验收通过后,若发包人要求复验时(含材料复验),承包人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复验费用;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F.发包人因特殊情况提前使用部分工程的,从实际使用之日起(以双方签定的书面交接日期为准),视为该部分工程已合格,承包人从移交之日起开始承担保修义务,具体保修事宜按附件《保修协议》的约定执行,其中保修期从本工程全部竣工移交发包人后开始计算。

(4)复查验收

. .

A. 竣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运行公司有权组织对影响建筑功能、观感和用户满意度的工程质量项目进行复查验收,承包人相关人员参与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后发现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立即无条件整改维修,确保发包人能按时向运行公司交房,否则由此造成逾期交房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B. 如工程还需要进行室内精装修施工的,在移交发包人指定的精装修施工单位前,由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运行公司、监理单位、承包人相关人员及精装修施工单位对影响建筑功能、观感和用户满意度的工程质量项目进行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后发现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立即无条件整改维修,由此造成逾期交付的,由承包人按逾期交付工程承担责任。

(5)发包人、运行公司、监理单位等根据约定进行检查、验收,并不减轻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如经发包人、运行公司、监理单位等检查、验收后的工程在今后仍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承包人仍应承担质量责任。

3、 工程资料及移交:

(1)若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基础工程施工,则基础工程结构验收时,承包人必须提供相应的基础竣工资料含基础竣工图, 否则视为基础结构阶段工程未竣工;主体工程结构验收时,承包人必须提供相应的主体结构竣工资料含主体结构竣工图,否则视为主体结构阶段性工程未竣工。

(2)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按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要求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档案馆,其中由承包人承担总包责任的分包项目,承包人必须将分包工程项目竣工资料收集汇总一并移交;承包人未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档案馆或者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承包人未完成工程,除由承包人及时移交或按要求补充完善外,因此超过约定竣工时间的,承包人还应按逾期竣工承担违约责任。

(3)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如本工程按单位工程分别竣工验收的,在每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承包人应取得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竣工资料档案验收合格证明并将原件移交给发包人,同时将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含竣工图) 五 套及相关资料、物件(含钥匙等)、软件(如有)、密码(如有)等移交给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运行公司,在发包人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后,方作为本工程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完成;逾期移交或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按时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的,由承包人按逾期交付工程承担违约责任。

4、工程移交及其他:

(1) 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运行公司、监理单位共同复查验收合格后,3日内由承包人列出工程移交清单,逐项向发包人和委托的运行公司进行移交,经各方盖章确认后的时间作为实际移交时间;若在移交过程中又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并经各方盖章确认的时间方作为实际移交时间;如实际移交时间超过约定移交时间的,承包人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未经各方盖章确认的,无论是否已投入使用,视为承包人未移交,承包人除负责继续整改完善外,承包人还应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和购房业主索赔损失,且工程保修期相应顺延。

(2)如发包人需要进行成品精装修房施工的,在复查验收合格后3日内由承包人列出工

. .

程移交清单,逐项向发包人指定的成品精装修房施工单位进行移交,经各方盖章确认后的时’间作为实际移交时间;若在移交过程中又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并经各方盖章确认的时间方作为实际移交时间;如实际移交时间超过约定移交时间的,承包人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未经各方盖章确认的,无论是否已投入使用,承包人除负责继续整改完善外,承包人还应承担延期交付违约责任和购房业主索赔损失,且本工程保修期相应顺延。

(3)发包人在向运行公司交付房屋时,承包人应委派工作人员到交房现场配合交房,并对运行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不超过48小时)进行整改维修,如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运行公司索赔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具体以运行公司确认为准)由承包人承担;交房时承包人未委派人员(交房时承包人是否委派人员以运行公司确认为准)到交房现场或者承包人未及(不超过48小时)时对业主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维修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对运行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整改维修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业主索赔等费用,具体以运行公司确认为准)由承包人按1.5倍赔偿给发包人,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

(4)为了工程维修及应急处理,工程移交后30日内,承包人应按下表要求向发包人委托的运营公司提供相应的材料及配件: 名称 规格型号 质量要求 单位 备注 上述材料及配件由发包人按成本价(其中属一次性认价的材料,以附件约定的价格作为成本价,非一次性认价的材料,以发包人核定的价格为准)计算支付给承包人,不再计取任何费用和相关税费。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及配件的,发包人可以直接委托运营公司购买,由此增加的费用(以运营公司采购后提供的发票金额计算)由承包人按1.5倍赔偿给发包人,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 第九条 合同价款的确定 1、合同价款及调整

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工程量增减幅度无论多少,均不调整综合单价。

1.2措施项目清单(一)中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基本费率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

. .

1.3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场内临时施工道路(征地红线以内)、临时给排水、临时输电线路、临时围墙、垂直运输费、脚手架费及板凳筋等措施项目按投标时包干使用(按投标报价协商,以上措施费及总包服务费及风险费用如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二)没有列明计价方式的,不再另行计价,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已列明的措施费及总包服务费及风险费用中)。

1.4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合同价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按实结算

1.5变更估价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核准,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投标书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综合单价的,按投标书中已有的综合单价执行,并调整合同价款;

(2)投标书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的,参照投标书中的综合单价执行,并调整合同价款;

(3)投标书中没有适用和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的,发承包双方按2008《计价规范》、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和招标文件编制综合单价。其中,材料单价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没有的按施工同期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眉山地区平均价执行。无信息价及投标报价的,按业主认质认价,该综合单价下浮8.5%后作为结算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本工程变更工程量的鉴定与测定,由承包人报送相关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方可作为结算的依据。

1.6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钢材、水泥、砖、电线电缆、配电箱为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其余材料实行完全风险包干。当且仅当项目施工期间按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眉山地区钢材、水泥、砼、砖、电线电缆、配电箱的材料月平均价格比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期信息价(2014年第1期)中的上述材料价格上涨5%以外时,才调整超过5%以外的材料价差,调整后的材料价格为:施工期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眉山地区材料月平均价 - 招标文件约定的(2014年第1期)材料单价 × 105% + 中标人投标报价(即只对该部分风险系数以外的材料价差进行调整并收取定管费和税金)。上述可调材料如在《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其价格在调整时,以上公式中“施工期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月平均价”改为“发包人认定的价格”。暂估材料必须由发包人现场认价,人工费调整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2、 不计入合同价款的范围及内容包括:

. .

(1) 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工程变更及现场收方签证。

(2)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及图说、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技术规范以及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内容。

(3) 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4) 未使用双方共同认可材料进行施工的内容。

(5)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范围及内容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范围及内容,不论承包人是否实际已进行此项工作,双方对此部分工程内容不计入结算,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 结算资料(含工程变更、现场收方签证等)不真实、虚假的内容或者不符合约定要求或者实际完成的工程与该结算资料不一致或者有未完成的工程范围及内容的,发包人有权不办理该部分结算或者不支付该部分价款,如已支付的,由承包人负责退还。

第十条 结算

1、 本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28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及承包人指定结算人员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并在提交后 7日内,承包人指定的结算人员应自行到发包人处与发包人共同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双方核对完成后当即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

除涉及工程价款减少的工程变更结算资料外,双方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后,承包人再补交的任何结算资料,无论承包人是否已实际完成,均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该部分工程价款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如因此造成其他相关结算事项不能确定的,按不利于承包人的方式进行结算。

涉及工程价款减少的工程变更结算资料承包人少报、漏报的,发包人可直接将有效的工程变更资料作为结算依据进行结算、审核、审计。

2、 工程竣工结算必须经过发包人审核或发包人指定审计单位审计后方才有效;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有漏算、少算以及由于定额套用错误等引起价款减少的,发包人均不予调整增加,该部分价款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其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双方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后,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审计单位审计应在49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审核结果后7日内盖章确认并交还给发包人,然后双方根据确认的审计结果重新编制结算报告书,结算报告书完成后由承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再由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如承包人对审核结果、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审计单位审计的审核结果7日内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发包人可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重新出具审核结果或审计结果交承包人确认,如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按本协议第二十一条约定处理;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审计单位审计的审核结果7日内不盖章确认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可以按此进行结算。

. .

3、在审核和审计过程中,因承包人对审核结果、审计结果有异议或者双方对工程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产生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所延误的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结算过程中,双方对合同组成文件、工程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等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不利于承包人的方式及内容进行解释和结算。

5、 因发包人责任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完成审核和审计的,不视为对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认可,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审计单位审计并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价款为准,但发包人应对结算后未付的工程尾款按国家统一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实际延误时间(因承包人原因延误的时间和根据约定可以顺延的时间不计入实际延误时间内)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6、承包人未按本条1款的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者未及时到发包人处核对和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的,每逾期一天,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500元,按延误次数及时间累计计算;如承包人逾期超过49日仍未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者未到发包人处核对和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的,视为承包人不再提交,发包人可以单方面确定本工程价款,发包人确定的价款即作为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承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7、双方未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前,发包人因办理本工程物业的新建产权登记需要承包人配合先行出具和提供本工程的《建设工程结算书》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无条件予以配合出具和提供并加盖承包人印章,否则由承包人按本协议第十九条6款约定承担责任;双方同意承包人按本约定配合出具和提供的《建设工程结算书》不作为本工程结算依据,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发包人审核和发包人集团总部审计并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价款为准。

8、办理结算的地点为发包人办公场地内或发包人指定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到发包人办公场地内或发包人指定地点办理结算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供应 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范围见附件附表“发包人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情况增减供应范围,但应提前 7 日通知承包人。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程序:

A. 根据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进度要求及材料设备采购周期要求,承包人每月5日前编制一次发包人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申购计划表”(格式见附件附表),可在每月20日前增补一次材料设备申购计划,承包人逾期提交,发包人审核的时间相应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材料设备申购计划表”后五日内审核完毕,并按审核后的计划时间供应,造成延期供货5天内(含5天)不给予任何补偿;超过5天,对超过5天以上部分可顺延工期,但不作其他任何补偿;超过14天,超过14天部分每

. .

超过1天发包人给予承包人每天100元的补偿,并顺延超过5天以上的工期。承包人提交的材料设备申购计划数量应保证施工进度需要,并有适当的周转量和储备量(不适于储存的除外),否则,造成工程停工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损失,工期不顺延。

B. 不论发包人供应或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除供货方提供的产品合格证、试验检验报告外,承包人都应按规范规定取样进行试验检验,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实物进入现场时由承包人按规范取样进行试验检验,若试验检验不合格,由承包人按规范加倍取样进行试验检验,不论加倍取样进行试验检验的结果是否合格,加倍取样进行试验检验的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材料由发包人及时调运出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前,承包人未按规范要求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行检验、试验,擅自使用的,如发生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使用前未书面通知发包人其材料设备不合格的,如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C.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可随时通知承包人。货到现场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2小时内派人到场清点收货(双方确认,本协议第五条3款确定的承包人派驻人员以及承包人委派到工程现场的其他人员均可到场清点收货,经到场人员签字确认后即视为承包人已接收货物)。若承包人在发包人通知后2小时内未派人到场清点收货或者清点收货后未当场签字确认的,每次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0元,累计计算,造成损失的(包括因延期收货引起供货商、送货人索赔等损失),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清点收货后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每月承包人必须及时和发包人核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并形成有效的签字盖章汇总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当月进度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D. 承包人的材料计划要力求准确,数量大或计划计算比较复杂的材料,承包人应进行认真复核,如因承包人计划滞后,计划不准确以及未按本协议约定提前提出材料设备总计划、月度计划,造成材料供应不及时,无法退货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延误的工期不顺延。

E.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审核计划不符时,发包人应承担如下相关责任: a. 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时,承包人可拒绝接收,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发包人书面要求继续使用的除外)。

b. 到货地点不同时,由发包人负责运至规定地点。

c. 供应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

2、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本协议中所指的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均包含发包人认质认价由承包人分包的分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和发包人推荐品牌、厂家、供应商的材料、设备以及发包人在施工期间阶段性认质认价,并推荐厂家或品牌的材料、设备):

. .

(1) 承包人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材料、设备质量和分包的分项工程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或分包的分项工程施工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到场检验,并由承包人在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材料、设备按相关规定报验。

(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或分包工程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图纸及图说、规范、设计要求时,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 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分包的分项工程不符合合同、图纸及图说、规范、设计要求时,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更换、拆除或重新采购、施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 承包人需要代换材料、设备时,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代换材料、设备的,其代换材料、设备的价差发包人有权从工程价款中扣除;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代换材料、设备的,承包人不得代换材料、设备,否则,发包人除不支付该部分材料、设备价款外,承包人还应按十五条中有关“偷工减料”的约定承担责任。

(5)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分包的分项工程,若发包人推荐了品牌、厂家、供应商的(含发包人认质认价由承包人分包的分项工程和发包人推荐品牌、厂家、供应商的材料、设备以及发包人在施工期间阶段性认质认价,并推荐厂家或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从中选择进行采购、分包(承包人必须对采购、分包工程的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检验,确保符合质量要求);否则发包人除不支付该部分材料、设备和分包工程价款外,承包人还应按十五条中有关材料、设备“以假充真”的约定承担责任。

(6)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分包的分项工程未按施工计划及时购买到现场或分包工程未按时施工、安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损失(包括材料涨价等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承包人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和分包的分项工程质量负责(包括发包人认质认价由承包人分包的分项工程和发包人推荐品牌、厂家、供应商的材料、设备以及发包人在施工期间阶段性认质认价,并推荐厂家或品牌的材料、设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质量符合要求,如因质量原因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责任、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8)发包人认质认价由承包人分包的分项工程和发包人推荐品牌、厂家、供应商的材料、设备以及发包人在施工期间阶段性认质认价,并推荐厂家或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及时与分包单位、发包人推荐的施工单位、厂家、供应商等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承包人未按约定及时付款,致使分包单位或发包人推荐的施工单位、厂家、供应商等向发包人投诉或者要求发包人扣款、代付的,发包人有权在分包单位或发包人推荐的施工单位、厂家、供应商等投诉或者要求的金额范围内暂扣相应的进度款或工程款,直至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发包人推荐的施工单位、厂家、供应商等达成一致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方才支付该部分款项,发包人暂扣该部分款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按下述第 条款执行

. .

1、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 ¥10.00 万元作为该工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并在签订本协议前划拨到发包人指定的帐户上,否则承包人不得进场,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损失;如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进场的,发包人也可以在以后的应付工程价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抵作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无违约责任时全部返还;如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履约保证金待本工程竣工结算并扣除相应损失后,如有剩余,随结算价款一并支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2、承包人如向发包人缴纳有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保证金 2万元直接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 1、 发包人预付款: 不支付 。

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下述约定的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按以下四个施工段支付,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如下:

2.1 干煤棚工程完工后,经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和发包方内部验收后,支付已完工工程造价的60%;

2.2 化水间(含中和池)工程完工后,经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和发包方内部验收后,支付已完工

工程造价的60%;

2.3 除氧煤仓间(含1#锅炉基础、1#除尘器基础)工程完工后,经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和发包方

内部验收后,支付已完工工程造价的60%;

2.4 破碎楼(含空压机房、给水泵房、1#2#栈桥、渣库、灰仓、烟囱基础、脱硫装置、油泵

房)工程完工后,经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和发包方内部验收后,支付已完工工程造价的60%;

2.5 各施工段经发包方内部验收后,因发包方原因未能综合竣工验收,在各施工段内部验收

日起180天后,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至该施工段工程造价的80%;

3、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经发包人审核或发包人指定的审计单位审计并由双方按约定签字盖章生效后,双方进行财务结算,财务结算时以下款项应从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直接扣除:

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质保金、已计入工程结算价款中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价款和承包人超领部分的材料设备款以及其它应扣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罚金、损失、借款、委托付款、代扣代缴税费以及其他承包人应付款项等)。

双方完成财务结算并盖章确认后,如仍有剩余,剩余部分款项在双方完成财务结算并盖章确认后一个月内不计息支付至合同结算金额95%。

4、承包人每次收款时(含进度款),应当向发包人出具和提供相应金额(含已计入工程结算价款中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价款)的建筑业正式发票,并在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确认生效后7日内,将结算价款总额(含质保金)的建筑业正式发票全部提供给发包人,承包人未

. .

按时提供发票或者提供的发票金额不足的,发包人支付进度款和结算款的时间相应顺延。对于按约定未计入工程结算价款中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如果税务机关要求将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计入工程总价才能作为发包人工程建设成本的,则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发包人供应材料实际价款金额向发包人提供建筑业正式发票,承包人未提供该部分发票或者提供的发票金额不足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如承包人注册地与工程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协议签订后承包人应按税收征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且开具的建筑业正式发票应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在承包人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建筑业正式发票前,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

5、办理工程款项支付事宜的地点为发包人办公场地内或发包人指定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到发包人办公场地内或发包人指定地点办理款项支付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延期付款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付款前承包人必须将收款账户、开户行、开户名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且承包人保证告知的开户名必须与承包人名称一致,账户必须为人民币结算帐户,以便办理款项支付事宜,承包人确保告知的收款账户、开户行、开户名等内容真实无误并符合要求;因承包人未及时告知或告知的内容有误,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承包人告知的收款账户、开户名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办理款项支付事宜。

第十四条 质保金及保修

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竣工结算价的5%,两年保修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

人。详见附件三《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五条 违约与违约责任

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可处以合同总金额10%以内违约金。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保险及风险承担 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妨碍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大部分义务的一切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十级以上大风、五十年一遇的大雨、五十年一遇的大雪、三十年一遇的洪水、7级以上地震等自然灾害。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证据。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 .

A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B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工作人员伤亡由其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C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D 因不可抗力停工的,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的费用按人数不超过6人,单价按工程定额基价计算由发包人补偿给承包人;

E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F 因不可抗力延误工期的,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可以相应顺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保险

(1)发包人自有人员的保险由发包人负责和承担保险费用。

(2)工程本身及工程材料、设备、承包人自有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保险费用。其中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包人必须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办理完善并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缴纳依据原件交付给发包人核对后留复印件给发包人,否则由承包人按本协议第十九条6款约定承担责任。

(3)承包人须办理本工程的其他必要的保险,并保证发包人不因此承担责任。 (4)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风险承担

本工程在移交给发包人前所发生的毁损、灭失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在移交给发包人后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八条 关于廉政的约定

详见附件一《廉政协议书》 第十九条 其它

1、承包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防火、安全、环境保护等规定,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必须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如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负责赔偿;承包人还必须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单位出现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但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电梯、消防、燃气、弱电工程除外,其安全事故责任由实际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详见附件二《安全协议书》

2、如果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或发包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代扣协议约定,需要由发包人代扣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税费的,发包人有权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时予以代扣,除非承包人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已纳税凭证或票据;发包人按本约定代扣相关税费后造成

. .

少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款的,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发包人未代扣的,承包人应负责按国家规定及时向相关税务机关缴纳,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包括发包人未代扣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在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关损失。

3、承包人应按约定工期及时交付工程并无条件撤场,不论本工程是否支付工程款项或结算,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付或质押本工程,否则按逾期交付工程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同意不执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自愿放弃本工程优先受偿权。

除发包人书面同意外,本工程或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承包人必须撤除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范围内所有的设备(含各种机械设备,下同)、工具、物品、设施及相关人员(包括承包人租赁的设施、设备、工具、物品和分包单位的设施、设备、工具、物品及相关人员),做到完工场清,并保证工人、民工、材料设备商(含设施设备租赁单位及个人)、分包单位人员及其亲属等不以任何理由强占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范围内的房屋、设施及场地,否则,由承包人按逾期交付工程承担违约责任;本工程或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仍未撤除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范围内所有的设备、设施、工具、物品(包括承包人租赁的设施、设备、工具、物品和分包单位的设施、设备、工具、物品等)及相关人员的,承包人除按逾期交付工程承担违约责任外,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范围内未撤出的设施、设备、工具、物品等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置承包人留在该现场内的设施、设备、工具、物品等(包括承包人租赁的设施、设备、工具、物品和分包单位的设施、设备、工具、物品等)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促使承包人及相关人员退场,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其中涉及承包人租赁的设施、设备、工具、物品和分包单位在现场内的设施、设备、工具、物品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及损失)。

4、若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运营投诉或发生争议,或承包人未妥善处理工人、民工、材料设备商(含设施设备租赁单位及个人)、分包单位及施工有关问题而发生纠纷或争议,影响发包人及发包人公司相关部门正常工作,或到公共场所阻碍交通、游行、静坐或到相关部门闹事、静坐等,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和承担,每出现一次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损失1万元。

5、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务单位及工人(含民工)工资,承包人应在交付工程前付清所欠劳务单位及工人(含民工)工资,承包人应将本工程所涉及的劳务单位及工人(含民工)工资应付情况和支付时间在工地现场和周围张贴公布,承包人未付清劳务单位及工人(含民工)工资前,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并可以根据劳务单位及工人(含民工)要求,从未付的工程款(减除质保金)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劳务单位及工人(含民工)。如因承包人拖欠工人(含民工)工资出现本条前述条款约定情况的,则由承包人按本条前述条款约定承担责任。

6、本协议生效后(包括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后),如发包人需要承包人配合完成其他相关工作或者需要承包人提供、出具相关资料、文件以及盖章的(含办理本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新建产权登记等所需的应由承包人出具、提供、办

. .

理的资料、文件、证照、手续和发包人用本工程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需承包人出具放弃本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承诺证明及承诺手续),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完成,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和赔偿,并从发包人要求完成之日起至承包人实际完成之日止按每天1000元累计计算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应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实际完成后方才支付。

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发包人设立的广告、宣传画面、室内外精装修、园林景观,设备及相关设施,否则承包人应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所需的人工、材料等费用)。

9、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的涉及到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及变更、已完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书面要求、报告,均以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回复为准,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其中本协议另约定有履行时间的,按相关约定执行),若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复,不能视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要求、报告予以认可,承包人须再次向发包人总经理提出(应由总经理亲自签收,否则视为承包人未提出),发包人总经理收到后7个工作日(总经理因故出差等时间顺延)内必须回复,仍以加盖公章的方式书面回复。发包人总经理因故不回复,承包人在14天内向发包人公司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公司工程管理部在收到报告后,在7日内督促发包人回复,仍以加盖公章的方式书面回复,逾期仍不回复则视为发包人认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送达的除外);承包人未按前述约定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总经理、发包人公司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承包人放弃。

10、发包人在办理本工程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要求承包人缴纳相关保证金及费用(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综合服务费、安全文明措施保证金等)的,承包人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给政府相关部门,确保不影响发包人办理本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发包人可以代承包人缴纳,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代缴后3日内将发包人代缴的款项归还给发包人,承包人逾期未归还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及合同价款中扣回,并且从发包人代缴之日起至全部收回之日止发包人有权按代缴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承包人收取资金占用费。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向相关部门缴纳的各种保证金被扣划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直接在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

11、承包人同意并保证承包人相关人员无条件遵守附件中各种管理办法的规定,如违反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按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如应属承包人相关工作人员承担责任的,承包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1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包人工作人员服从发包人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承包人工作人员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威胁、侮辱、打骂发包人工作人员,否则除由承包人连带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医疗、误工、精神损失等)外,另出现第一次发包人有权扣减工程价款0.5万元作为对承包人的处罚,出现第二次发包人有权扣减工程价款1万元作为对承包人的处罚,出现第三次发包人有权扣减工程价款2万元作为对承包人的处罚,以此类推,累计计算;同时承包人必须对该责任人予以处罚并报发包人知晓,如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发包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 .

13、本协议生效后,发包人因办理本工程安全管理报监手续或施工许可证需要承包人配合完成相关工作和提供、出具相关资料、文件以及盖章的,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完成,其中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已支付50%的支付证明无论发包人是否已实际支付,承包人均应无条件配合出具,该支付证明不作为已付款凭证,只作为办理本工程安全管理报监手续用;承包人未及时配合完成相关工作或未及时提供、出具相关资料、文件以及盖章的(含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已支付50%的支付证明),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和赔偿,并从发包人要求完成之日起至承包人实际完成之日止按每天1000元累计计算违约金,且由此造成不能开工所延误的工期不顺延。

14、除发包人书面同意外,本协议中约定由承包人享有的权利,只能由承包人享有,承包人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该权利。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1、双方按以下确定的地址、电话、传真进行联络,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动,应提前3日内通知对方,否则造成不能送达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1) 发包人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地址: 电话: 传真: 发包人以上联系地址、传真不能联络时,承包人可以采用以下地址、传真与发包人联络: 地址: 传真:

(2) 承包人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地址: 电话: 传真: 承包人进场后,该工程项目部地址、电话、传真也作为承包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传真。

2、本协议履行中双方往来的文件、函件、报告、回复、指令、资料、通知等,可以采用直接送交、传真、邮寄等方式送达对方:

(1)采用直接送交的,由双方授权的人员负责签收,其中发包人授权 或 签收,承包人授权本协议第五条3款确定的派驻人员均可签收;除另有约定外,未经授权的人员均无权签收,否则无效,视为未送交对方(但以加盖公章的方式签收或其法定代表人签收的应视为已送达);采用直接送交的,以对方授权的签收人员签收时为已送达,任何一方的签收人员不得拒绝签收;如一方需变更签收人员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

(2)采用传真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确认发出时为已送达。

(3)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对方相关工作人员签收邮件之时或邮件发出(以邮戳为准)后的第3个工作日中午12时为已送达(以先到的时间为准)。如一方按联络地址向对方

. .

发出邮寄后,而邮寄被退回或者被拒收的,自邮件发出(以邮戳为准)后的第3个工作日中午12时视为该邮件内容已送达给对方。

第二十一条 争议

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三条 特别说明

1、主合同内容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或者有抵触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2、其它未尽事宜或者双方需对本协议作出变更的,双方可再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并以再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为准。但再行签订的任何补充协议必须由双方加盖公章后方才有效,否则,无论双方是否履行,均属无效,对双方无约束力。

3、本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均由各方经过充分协商一致,各方已完全知晓并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各方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任何争议;各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特别注意合同中涉及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全部条款内容,并已按对方要求给予明确说明,各方一致认可本合同内容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是各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

4、本协议附件:

(1) 廉政协议书

(2) 安全协议书 (3)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如出现附件中的内容与本协议中的约定不一致的,

则以本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为准。

5、本协议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页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专用签字盖章页: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传真: 传真:

. .

邮编: 邮编:

附件一 廉政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眉山新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为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以

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

1.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2 严格执行发、承包双方签订的眉山新威能源有限公司金象工业园区供热项目建设工程。 1.3 任何一方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采用任何方式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1.4 任何一方发现对方业务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违反本协议行为的,有义务即时向

对方监督部门举报(双方监督部门电话附后),举报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条 发包人的责任

2.1 应与承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2.2 在商务活动中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有任何涉及商业贿赂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情形): 2.2.1向承包人及承包人工作人员索要或接受承包人以及承包人工作人员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好处费、感谢费等; 2.2.2 在业务活动中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态度粗鲁、刁难承包人; 2.2.3 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4 要求或接受承包人或承包人工作人员为发包人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或为其配偶及亲戚朋

友安排工作提供方便; 2.2.5参加承包人或承包人工作人员安排的宴请、健身、娱乐、桑拿按摩等活动;

2.2.6向承包人或承包人工作人员要求为发包人工作人员或其配偶及亲戚朋友介绍经营业务等活动。 第三条 承包人的责任

3.1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3.2 在与发包人的商务活动中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涉及商业贿赂或损害

发包人企业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3.2.1 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

等; 3.2.2 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

3.2.3 为发包人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安排婚丧嫁娶活动及为其配偶或亲戚朋友安排工作或牵线搭桥、提供

方便; 3.2.4 以任何理由宴请发包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其组织的

健身、娱乐、桑拿按摩等活动; 3.2.5 为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亲戚朋友介绍经营业务、提供经营业务的便利条件,进行经营业务合

作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承包人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或第三条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违约金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发包人有权据此解除施工合同,同时发包人将永久性地取消承包人与发包人再次合作的资格,构成犯罪的,发包人将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承包人及承包人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 .

第五条 本协议作为眉山新威能源有限公司金象工业园区供热项目建设工程土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监督部门电话: 承包人监督部门电话:。

. .

附件二

安全协议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提高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和工程完工后能符合安全要求,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为明确双方安全职责,特签订本协议,作为工程主施工合同的一部分。 1.项目名称:眉山新威能源有限公司金象工业园区供热项目建设工程 2.项目地点:四川眉山市金象工业园

3.施工期限:从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11月20日 4.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4.1 杜绝重伤及以上事故; 4.2 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4.3 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4.4 杜绝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4.5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4.6 杜绝重大食物中毒或传染病事故; 4.7 轻伤率控制在千分之二以内。 4.8 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 5.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5.1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有权按有关规定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乙方承包的工程与其资质相符合; 5.2在施工前负责审核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并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向承包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3审查承包人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安全教育、考试、安全生产合格证、特种作业上岗证等情况;

5.4施工期间,发包人的安监人员负责联系、检查、督促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5.5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执行标准,发包人有权按照安全文明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当承包人出现安全、文明施工严重失控情况下,发包人有权作出停工整顿,限期整改、直到清退出场的决定;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6.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 .

6.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发包人制定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做好施工安全文明策划,确保施工中不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损坏、机具损坏、环境污染、扰民等事件,确保施工现场整洁、规范、有序。

6.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施工的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层层分解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责任制。从派往实施项目的项目经理到施工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施工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6.3认真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措施,合理安排施工程序和工期,保证安全施工投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大安全文明设施投入,将合同中安全施工费用真正用于安全工作。

6.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保证工程施工区域的社会稳定,维护各方良好的社会形象。

6.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许可证,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6.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6.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6.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符合相关规定 的安全标志牌。

6.10承包人服从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业主及监理等对本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的管理,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考核。参加本工程有关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活动(会议、检查等)。

6.11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 .

6.12因承包人安全管理不善,承包人发生人身和设备等事故时,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6.13承包人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光缆及高压架空线的保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了解地下管线和障碍物详细情况,会同发包人明确施工方法。如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后施工,严禁冒险作业、野蛮作业;

6.14承包人在投标中,安全文明施工设施费必须单列,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在施工中,安全文明设施必须严格国家标准配置,专款专用。 7.承包人必须坚持文明施工。

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施工平面管理,明确责任区负责人,物品堆放做到定置管理,作业面施工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现场工业垃圾应及时清理。若承包人不定期清理,发包人组织清理,费用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按该清理费的1-2倍扣除。承包人必须按照项目法人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策划编制符合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 8 .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电气、机械等事故,发、承双方应协力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地方有关事故报告规定上报。承包人人员施工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通报。事故的损失和善后的处理费用,应按责任承担。 9.其他 9.1 承包人内部及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与其他单位施工人员之间的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由发包人负责,发生安全事故由事故责任方承担损失和安全责任。 9.2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噪音等排放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标准;

9.3 由于承包人施工破坏周围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引发纠纷和社会矛盾等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0 .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工程合同正本的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十五份,发包人 捌 份,承包人 柒 份。

11.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因违反本协议而造成设备、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发包人: 承包人 : ( 盖 章 ) ( 盖 章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安全第一责任人: 安全第一责任人: 安全联系人: 安全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

. .

附件三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眉山新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本保修协议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眉山新威能源有限公司金象工业园区供热项目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必要附件,是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据,本保修协议中的内容与主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修范围

承包人根据主协议约定完成的全部工程内容均属保修范围,包括承包人按主协议约定承担总包责任的工程内容也属承包人保修范围。保修期内,本工程如出现以下问题,承包人无条件承担保修责任:

1、地基下陷、开裂、倾斜及主体结构开裂、变形、破损、质量指标超出国家设计规范的规定值等; 2、屋面、楼面、地面、外墙、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外墙门窗等出现渗水、渗漏、漏水、滴漏等;

3、管道发生堵塞、开裂、渗漏、渗水、漏水、滴漏、冒溢等;

4、门、窗不密闭,出现翘裂、变形、玻璃出现气泡、划痕、烧伤、缺损,五金件损坏等; 5、楼面、地面、墙面、道路、构筑物等出现开裂、空鼓、起砂、变形、下陷、倾斜、损坏等; 6、灯具(不含光源)、电器及开关失灵,线路发生故障等; 7、卫生洁具开裂、松动、划痕、缺损、漏水等;

8、墙面、屋面抹灰层脱落,外墙面料脱落、变色等; 9、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异常等;

10、室内(含地下室)出现返潮、发霉、结露、返碱、泛锈等现象等;

11、梁、柱、板、房间、墙面、地面等不平整或者几何空间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等;

11、本工程或相关设施、设备出现倒塌、脱落、变形、损坏、松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不能正常使用的等;

12、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主协议约定的其他质量缺陷。 二、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保修五年;给排水管道、外墙面(含外墙门窗)、房间等的防水、防渗漏,保修期为两年;除前述约定外,本工程范围内其他事项的保修期均为二年。前述所指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且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2.在保修期内(含延长后的保修期)如发生属保修范围的保修事项,则发生保修的部位从发生保修事项之日起中止计算保修期,直至完成维修且验收合格之次日起保修期继续计算。发生属保修范围的保修事项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单位根据约定直接进行处理的,仍适用前述中止计算保修期的约定。 3. 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后或者工程移交使用后(不受质保期的限制),如发包人发现本工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或者所用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或者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或者承包人使用的材料、设备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承包人应负责返工、更换、重作,该部分工程内容的保修期从返工、更换、重作并经验收合格之次日起按本条1款规定的保修期限重新计算;承包人未进行返工、更换、重作或者返工、更换、重作后验收不合格的,该部分工程内容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承包人除无条件履行保修责任外,造成索赔和其他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保修期内发生的整改维修按以下方式处理

1.保修期内,发生属保修范围的保修事项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12小时内到工程部报到,报到后立即与发包人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承包人应在现场查看后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的整改、维修项目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处理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承包人应按修改确认后的处理方案实施;承包人必须根据确认的处理方案进行整改维修并在第四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承包人整改维修过程中应做好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整改维修完毕,应恢复其原样(涉及装饰装修的

. .

恢复,应使用同档次、同规格、同品种、同颜色材料,且与原装饰装修工艺、要求、风格一致,如需变更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视为承包人未完成整改维修);施工期间及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清运垃圾。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整改维修所需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水、电费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用量以发包人确定的实际用量为准,承包人应在完成整改维修后3日内将水电费直接支付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

整改维修发生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含整改维修施工中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和索赔等)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的保修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以直接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索赔和其它的必要费用等(具体金额以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后在质保金内直接扣除。

(1)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2)造成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影响相关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 (3)工厂生产上强烈要求立即处理的。

(4)其他不及时处理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形(如管道爆裂、电线短路等)。

3.保修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以直接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索赔和其它的必要费用等(具体金额以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由承包人按2倍赔偿给发包人,但出现下述第(6)项情况的,按1.5倍赔偿给发包人;发包人有权直接在质保金内扣除。 (1)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未按时赶到公司工程部报到的; (2)承包人到公司工程部报到后未及时到现场查看的;

(3)承包人到现场查看后未按时提出书面处理方案的或者未按发包人确认、修改的处理方案进行整改维修的;

(4)超过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维修的;

(5)承包人提供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不准确,造成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生产运营公司不能送达通知的;或者承包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变动后,未按约定告知发包人,造成发包人不能送达通知的;

(6)发生保修事项经承包人处理后, 同一部位再次发生问题需要整改维修的。 出现以上第(1)、(2)、(3)、(4)\\(6)情形的,每出现一次,乙方还应承担违约金贰仟元,累计计算。 4.质保期内发生保修事项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单位根据约定直接进行整改维修的,不排除承包人的保修义务,保修期内再次发生问题的(包括已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单位进行整改维修后的部位),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责任。

5、在工程竣工验收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按发包人要求及时保质完成工程质量整改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处每次罚违约金500元,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

四、发生保修事项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维修

1.地基下陷、开裂、倾斜及主体结构开裂、变形、破损、质量指标超出国家设计规范的规定值,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维修;如需超过的,必须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运行公司书面同意;

2.楼面、地面、墙面、道路、构筑物等出现开裂、空鼓、起砂、变形、下陷、倾斜、结露、返碱、泛锈、损坏,在7天内完成整改维修;

3.屋面、楼面、地面、外墙(含门窗与外墙的结合部位)、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等出现渗水、渗漏、漏水、滴漏,在10天内完成整改维修; 4.门窗(含外墙门窗渗水、渗漏)、玻璃出现气泡、划痕、烧伤、缺损、五金件损坏,在3天内完成整改维修;

5.卫生洁具开裂、松动、划痕、缺损、漏水、电器插座、开关、室内外的电气管线,在5天内完成整改维修;

6.给排水管道、供水管道及其他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异常,在1天内完成整改维修; 7.供热与供冷系统,在3天内完成整改维修;

. .

8.设备安装、消防设施、通讯设施,在3天内完成整改维修; 9.小区道路和装修工程,在7天内完成整改维修;

10.管道发生堵塞、开裂、渗漏、渗水、漏水、滴漏、冒溢,在1天内完成整改维修;

11.除前述约定外,其他事项的整改维修,均应在3天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的,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运行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调整。

本条所指的整改维修时间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运行公司发出整改维修通知之日开始计算;整改维修后必须按第六条约定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才视为完成整改维修。

承包人逾期完成整改维修的,发包人有权按第三条3款约定执行,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损失。 五、联系、通知方式

1.为使承包人及时有效的履行本保修协议中的义务,承包人提供以下方式供发包人联系: (1)联系地址:

(2)电话:

(3)传真: (4)电子邮件地址: (5)联系人:

承包人保证提供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准确无误,否则造成发包人不能送达通知的,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本保修协议中所指的发包人通知方式包括:直接送交、电话、传真、邮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采用其中任意一种方式进行通知均为有效。前述通知方式的收讫确认为:

(1)直接送交的,以承包人相关工作人员签收时为收讫;如发包人将通知送到承包人办公地址后,承包人相关工作人员拒绝签收的,发包人将该通知留在承包人办公场所后,视为该通知内容已送达给承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以确认发出时为收讫;如发包人按承包人提供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拨打电话或发出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而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不通或者被拒绝接收的,视为该通知内容已送达给承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前述事实的确认发包人可以采用但不限于照相、录像、录音、电话记录、传真记录、电话清单、邮件保存、短信保存等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均为有效。

(3)邮寄以承包人相关工作人员签收之时或发出邮件(以邮戳为准)后第三个工作日的中午12时为收讫(以先到达的时间为准);如发包人按联络地址向承包人发出邮件后,而邮件被退回或者被拒收的,自发出邮件(以邮戳为准)后第三日的中午12时即视为该邮件内容已送达给承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如有变动,承包人应提前3日内通知发包人,否则造成通知不能送达的,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六、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后的验收

1.发生保修的部位在已生产的房屋内的,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后由发包人工程生产部验收签字确认。 2.发生保修的部位在未生产的房屋内的,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后由工程部验收签字确认。 3.发生保修的事项属于公用设施设备或者公共部位的,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后由工程部验收签字确认。 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后未经验收确认或者验收为不合格的,视为承包人未完成整改维修,承包人应继续进行整改维修直至验收签字确认合格为止,因此逾期的,由承包人按第四条约定承担责任。 七、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承包人参加维修的人员应该经过必要的培训和相对固定,维修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维修过程中应服从运行公司管理并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文明施工;维修施工还必须符合施工验收规范。 2.维修施工必须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因此发生的安全事故(包括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承包人保修人员进入已生产或装修的房屋内,必须遵守发包人的要求,维修应整洁有序,维修完工

. .

必须清理场地,做到发包人满意,不得有损发包人的行为。

4.承包人保证维修人员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同意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承包人保证无条件接受。

5.无论任何理由承包人及保修人员都不得与工程部相关人员发生争吵。

6.不得强拿强要或私拿新威公司的财、物;不得损坏新威公司物品或公共设施、设备。 7. 承包人必须认真负责的履行保修责任,不得对保修敷衍了事。

承包人或其维修人员违反本条规定,造成生产部门投诉的,每出现一次,由承包人承担伍佰元的违约金,累计计算;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质量责任的承担及后果的处理

1.保修期内(含延长后的保修期)因工程质量(包括保修质量)问题引起发包人生产发生争议的,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十二小时内派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处理。逾期,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所涉及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质保金中抵扣。

2.保修期内(含延长后的保修期)因工程质量(包括保修质量)问题引起与发包人生产发生争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解决意见不一致的,按发包人的意见解决,由此达成的相关协议所涉及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上述费用和损失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质保金中抵扣。

3.承包人认为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及责任不属自己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必须在知道该质量问题后10天内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无责任,承包人未按时提供有效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或者提供的证据无效的,视为该质量问题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承包人对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有异议,在未明确责任前,承包人应无条件按本协议约定先行承担保修责任,待明确责任后由责任方将由此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具体金额以发包人指定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补偿给承包人,承包人拒绝按本协议约定先行承担保修责任的,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按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追究承包人责任。

5.为避免争议,双方确认因以下情况引起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保修责任,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后,可以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1)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

(2)由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含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引起的质量问题; (3)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

6.共同责任引起的质量问题,如各方不能协商确定责任比例的,承包人同意按发包人委托的运行公司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九、质保金

1.质保金由承包人按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 5 %留存在发包人处。 2.质保金退还按以下约定执行:

(1)保修期到二年后,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委托的运营管理公司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进行确认(以运行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发包人收到运行公司对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的确认依据后,按留存质保金的70%减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款项(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及损失等)后,如有剩余,由发包人一次性将该部分剩余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如不足减除的,由承包人按第十条1款约定承担责任,发包人也可以在剩余的30%的质保金中扣除。

(2)保修期到五年后,承包人可以再次要求发包人委托的运行公司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进行确认(以运行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发包人收到运行公司对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的确认依据后,减除所有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款项(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及损失等)后,如质保金还有剩余,由发包人一次性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如不足减除的,由承包人按第十条1款约定承担责任。

(3)截止保修期满时,尚有新维修的工作项验收合格后不满一年的,应至少继续保留该部分整改费用的2倍的质保金,待该工作项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不再出现问题方可全部退还。

(4)发包人未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进行确认(以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前,发包人有权拒绝办理质保金退还事宜。

. .

十、其他约定

1.本保修协议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及相关费用(含耽误生产索赔费用、发包人名誉损失费等费用),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留存的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如承包人所留质保金不足以抵扣或者未留质保证金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5日将不足部分全部支付给发包人,逾期按应付款的每日千分之三累计计算违约金。

3.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签署《质量保证书》和双方签订的其他保修协议与本保修协议约定不一致或者由抵触的,按本保修协议约定执行。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 .

委托代理人: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