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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21-12-26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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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汶川地震甘肃省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建立健全科学的重建项目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中国家确定的我省重灾区和一般灾区。重建项目是指汶川地震导致损毁需要原址或异地重新建设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包括城乡居民住房重建)。一般性维修加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建项目分为政府重建项目和企业重建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不含贴息资金)中央重建基金、地方财政资金、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按政府重建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政府资本金注入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重建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二章 重建项目规划管理

第四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家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省级总体规划和专项实施规划,是重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审批核准、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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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编制或修订本辖区重建项目实施计划,合理规划灾后重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年度资金计划等内容。

第六条 重建项目必须是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项目。其中,重灾区的重建项目应纳入国家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省级总体规划或专项实施规划;一般灾区的重建项目,应纳入市州重建实施规划。

第七条 纳入规划的重建项目,应按照项目性质,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捐赠、银行贷款、市场融资、国外优惠紧急贷款、企业自有等方式解决。

第八条 灾区各级政府要做好重建规划、重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衔接一致,严禁重建资金安排重建规划外的项目。

第三章 重建资金管理

第九条 国家安排我省的中央灾后重建基金,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配,分县区、分行业包干使用的办法。根据地震灾情损失和重建规划投资需求,由省重建办会同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灾后重建基金分配意见。一是处于8个重灾区的省属重建项目基金,下达给省直行业部门或省属项目单位;市州项目重建基金切块给陇南市、甘南州的8个重灾区。二是将灾后重建基金分解到城乡住房、城镇建设、农村建设、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各大行业,并对应落实到8个重灾区或省属项目单位。三是综合提出8个重灾区或省属项目单位灾后重建基金三年总体规模和分年度计划。

第十条 根据省重建领导小组确定的灾后重建基金总体规模和分年度基金计划,陇南市、甘南州和省属项目单位编制重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将灾后重建基金落实到项目、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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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年度,上报省重建办。

第十一条 省重建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查确定灾后重建基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核定重建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等指标,正式下达给陇南市、甘南州和省属项目单位,作为重建项目审批和实施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于国家和省上预拨给灾区的中央重建基金,凡已安排项目建设的,要优先纳入灾后重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按建设程序规定完成各项前期工作手续。8个重灾区群众实施跨县区、跨市州移民的,其住房重建基金要相应调整到迁入地实施。

第十三条 省直有关部门接受的各类捐助、援建资金要统一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安排的意向捐助项目要会签省重建办,对重复捐助的项目由接受部门负责与捐助人协商同意后,纳入重建资金总盘子,避免资金重复安排。灾区政府直接接受的捐助或援建资金,应按照使用行业归类汇总后,逐月报送省重建办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重建项目应履行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以及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等。企业重建项目按照核准制、备案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于重建规划已审定批准,重建项目实施较为紧迫,应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合理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环节。政府重建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或立项。

第十六条 政府重建项目应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并履行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可合并审批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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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前期工作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相关标准,政府重建项目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核定项目总投资。

第十八条 根据省重建办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合理下放审批权限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审批政府重建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

(一)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重建项目,应上报国家批准。

(二)审批权限在省内的政府重建项目。对于市州(县区)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对于省属直管项目,安排灾后重建基金3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发改委审批,安排灾后重建基金300万元以下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或省属项目单位审批。

(三)对于量大面广、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以及村级公共服务场所等项目,应按照集中打捆、分批列表等方式,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重建办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审批。

第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及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重建项目时,要按照实事求是、收紧打足的原则核定总投资,明确落实建设资金,不留资金缺口。重建项目审批文件,一律抄报省重建办。

第二十条 重建项目的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审批等相关手续,应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从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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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重建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重建项目按照遵循规划、分级管理、分类实施、县级为主的原则来建设。其中,城镇建设、农村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生态修复等重建项目,主要由受灾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交通、电力、大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和重点企业,按隶属关系由省级和市州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对于技术成分低、劳动密集性的重建项目,要广泛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同一所学校、医院的重建工程,应统一规划实施。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监管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尽可能实行集中建设。

第二十三条 重建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要

按照省政府有关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精神,认真做好重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事项的招标投标。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重建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同时,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重建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来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投资。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重建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登记。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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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灾后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合格或优良。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重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前期审批、组织施工、投资控制、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相关建设法规和抗震设防要求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政府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政府重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建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批核准、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金安排,会同民政部门管理各类捐赠或援建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系统重建项目的指导、协调以及审批权限范围内重建项目的审批。

第三十条 政府重建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独立稽察。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重建项目的前期审批、资金安排和使用、财务支出、工程实施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确保重建资金专款专用,不被侵占、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灾后重建项目的各市州、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重建项目,按照《中共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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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省委办发[2008]65号)执行。其中,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州级、县市区级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部门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由市州政府审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由同级政府审批。

第三十四条 对于使用以工代赈、扶贫开发、易地搬迁等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以及深圳对口援建、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实施的灾后重建项目,按照国家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汶川地震甘肃灾后重建特殊工作时期,期限为三年。

第三十六条 受灾市、州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灾后重建项目的实施细则,向县(市区)政府合理下放审批权限。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重建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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