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可知,如果车祸伤残鉴定费与医药费合并未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则应该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责任的具体划分进行具体处理。如果对方机动车驾驶人系全责,则剩余应付费用均由对方承担;如果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则剩余应付费用应由各方按比例责任划分承担。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伤残鉴定,受害人最好是和责任方共同申请合法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而且鉴定结论是属于证据之一,如果受害人单方申请,而责任方不认可鉴定结论,是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的,如果重新鉴定与鉴定不符或不存在伤残情况,法院是可能不支持赔偿鉴定费用的;一般同一事故就同一伤残事项,受害人超出一次后反复申请伤残鉴定的费用不予支持。
一、伤残鉴定费由谁承担
受害人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应由谁承担,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认为鉴定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因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承担,即由受害人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被告承担。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对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实践中,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采用第二种意见。
1、《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二、伤残鉴定费保险公司会赔吗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如果与医药费相加总额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则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注:不同省份地区可能会有不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因此,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如果是在诉讼中,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