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我国刑法,以因果关系作为定罪的条件,分手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且一般来说分手也是不会导致死亡的结果,所以如果因为提分手,导致对方死亡,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也与对方自杀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如果分手后,对方由于伤心自杀,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案例:2007年,家住平谷区的小琪(化名)认识了小王,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2011年10月开始了同居生活。其间,小琪还曾因意外怀孕而堕胎。
去年年底,小琪与小王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小王向小琪提出了分手。而据小琪留下的信息,她因多次堕胎,已经失去了生育能力,而小王又有了外遇,这才要与她分手。
因难以接受现实,去年的11月26日,小琪在家中服下了大量的安眠药自杀,幸而被家人及时发现,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看到女儿悲痛的样子,小琪的父亲便带着小琪和她的叔叔一起,找到小王解决两人的感情问题,但并没有结果。距离第一次自杀仅仅数天后,11月30日,小琪曾给小王的手机打了数十个电话,并发了一条短信,称“我今天晚上就喝药走了,希望你看见信息回个电话!我走了会写个东西,会牵扯到你和潘××!对不起,永远都再见了!”小王则表示,当时小琪称其自杀的前提是他不与其和好,并且短信中也表示将在当天晚上喝农药离开。“我没有提出说不和好,也对她进行了劝解,我有理由相信她不会喝农药自杀。”
因为联系不到小王,小琪在当天下午2点服下农药后,来到了小王家中。据小王回忆,当时小琪喝下农药来到他家时,他正在睡觉,对发生的事情毫不知情。而小王的父亲及时发现,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将小琪送到医院急救。12月1日,小琪因抢救无效死亡。
因认为小王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导致小琪身亡,小琪的父母将小王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应当确信小琪必然自杀,也并无必须报警或采取其他紧急机制的法定义务,而被告之家人也将小琪及时送医,应视为已经采取了合理机制,因此判决小王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小王认为,小琪自杀的原因与她的父亲不同意两人的婚事有直接关系。而小琪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自杀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小琪父母的代理律师也表示,对于这种情况,法律确实没有明确规定该如何处理。“但在没有法律规范时,应当适用法理和公序良俗原则,从民法理论上分析,被告应该采取积极的防范机制但却没有作为,应当认定其侵权。”
解决此类案件,应把握一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
二,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自杀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三,行为人对他人自杀是一种什么样的心理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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