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的归属,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进行约定。一般情况下,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小区地下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1、开发商规划计算建筑面积时已经把地下车位面积计算在内;
2、地下停车位成本已核算在建筑住宅开发成腔隐本之内;
3、有国家法律规定或当地政府规定可以交付业主使用,即规划时已经明确车位作用公共配套设施等。
如果不满足以上情况,开发商对投资兴建地下停车场有专业使用权的,有权出售车位,消费者依法购买,并要求开发商提供有效的车伍轿厅位销售许可证,双方可以通过签订相应的合同,实现地下停车位所有权的转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帆物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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