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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能否选择儿或女来赡养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本文介绍了老年人选择由儿子或女儿来赡养的问题,并阐述了在征得家属同意的基础上,老年人可以选择由自己指定的儿子或女儿来赡养,但与此同时,儿女们也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同时,多子女怎样赡养老人也进行了介绍,包括可以在老人的意愿下订立赡养内容的协议,无约定赡养协议的多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等。最后强调了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不能通过不继承遗产而免除。

法律分析

一、关于老年人选择由儿子或女儿来赡养的问题,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1、在征得家属同意的基础上,老年人可以选择由自己指定的儿子或女儿来赡养,但与此同时,儿女们也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老人没有选择特定的赡养方,就意味着他们没有赡养的责任。

2、《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多子女怎样赡养老人

1、多子女可在老人的意愿下订立赡养内容的协议,订立赡养协议后子女根据赡养协议来履行赡养义务。对于多子女的家庭来说,签订赡养协议将会是避免赡养争端的一种方式,子女在签订赡养协议后可根据赡养协议来履行,既满足了多方的意愿,也履行了赡养义务。

2、无约定赡养协议的,多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应平均承担并履行赡养义务。对于成年子女来说,成年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间无约定的,多子女间应平均分配赡养义务。多子女都不愿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将多子女共同起诉到人民法院。

3、子女不能以不继承父母遗产为前提而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即使子女将来不继承父母的遗产,依然需要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能通过不继承遗产而免除。

结语

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无论是由儿子还是女儿来赡养,都需要尊重他们的意愿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签订赡养协议,可以避免赡养争端,使多子女能够平均承担并履行赡养义务。同时,子女不能以不继承父母遗产为前提而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子女需要履行自己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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