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另外,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
我国对人身自由限制的类型
(一)形式上的限制。所谓形式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指法律文本中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包括宪法中的限制和法律中的限制。
1.宪法中的限制。宪法限制是指宪法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确基本权利的界限。
宪法限制主要表现为公益条款,除此之外,限制目的尚有个人在行使基本权利的过程中不得侵犯宪法保证和体现的价值秩序、他人的自由权利等,如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此外,我国宪法也有与人身自由的宪法条文。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该条凸显了“宪法保留”的原则,说明人身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在必要的时,国家可以采取逮捕等措施,限制甚至可以剥夺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
2.法律中的限制。法律限制即立法机关的限制,可称为法律保留。法律保留是指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由立法机关的法律作出。法律可以通过详细的、满足严格条件要求的法律而获得限制基本权的授权,这一限制既可以作为“一般法律”限制。我国《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对犯罪和刑法以及对公民政治制度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的狭义上的法律,即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之具有类型。对人身自由的具体限制是指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合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而:即刑事上的限制和行政上的限制。刑事上的限制主要表现形式有:刑事诉讼中的、拘传和逮捕,刑罚中的自由刑等。行政法上的限制主要表现形式有: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处罚中的拘留的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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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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