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以合并公积金账户的,不在一个单位的需办理转移,原单位未及时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经转移造成一个职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帐号的,调入单位又为其开设另一个住房公积金帐号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由原单位经办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单位缴存网点办理账户合并。(合并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必须在同一个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分单位公积金账户合并和个人公积金账户合并:职工因工作调动、转移到其他单位的,由现单位出具合并证明。
(1)单位公积金账户合并,到单位缴存网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合并,该单位集体归并;
(2)个人公积金账户合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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