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一定能够要求另一方赔偿。除非是夫妻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那么无过错方有权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求过错方给予自己离婚损害赔偿。如果无过错方不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不能再请求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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