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房者能否要求强拆人赔偿”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一点的就是:行政救济的前提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在征收拆迁中,房屋承租人作为基于民事租赁合同取得房屋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主体,当强拆行为发生之后,除了房屋本身之外,财产权利受到损害最多的就是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承租人,承租人的实际财产权利因强拆行为受到了实际损害。因此,承租人与强拆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作为强拆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承租人有权针对侵犯自身权利的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主张自己应得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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