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那么,医疗费如何计算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费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因此,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医疗费,按照医院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那么,是不是受害人有了医药费和住院费凭证就可以要求致害人赔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根据病历和诊断证明必须支付的费用才能要求致害人支付。致害人对医疗费用及是否需要医疗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举证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么被告如何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只要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要求支付的住院费、医疗费所发生不是必须治疗或者住院的,或者治疗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因此而发生的医疗费和住院费致害人可以不承担。被告的上述举证责任可以通过医疗鉴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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