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是申请人不出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不出席的,可以缺席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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